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月5日发布第一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太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太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尖草坪区和平北路开发某项目商业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太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92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小店区承揽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某工程,使用的安全设备(座板式单人吊具)不符合行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5.2.9条第2款“高处作业不得使用座板式单人吊具,不得使用自制吊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大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西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某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西安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某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在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家属区“三供一业”改造项目二期,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过程中,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编制硬件系统识别为在同一台电脑编制,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大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三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合计27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忻州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忻州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建设的忻州市某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开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和第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忻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忻州市某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运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某村门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运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运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城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孝义市城市管理局对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孝义市梧桐镇南曹村承建某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孝义市城市管理局对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