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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关于印发《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正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环发〔2022〕34号
  • [成文日期] 2022-09-14
  • [发布日期] 2022-09-16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

关于印发《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正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晋环发〔2022〕3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山西中部城市群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建设项目严准入、优布局、控污染、防风险和促低碳的正面牵引作用,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正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太忻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心

                              2022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正面清单(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经济的重大决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山西中部城市群太忻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把项目建设放在稳增长、促发展整体工作的突出位置,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对建设项目严准入、优布局、控污染、防风险和促低碳的正面牵引作用,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经济区高质量发展,以生态优先引领经济区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特制定太忻一体化经济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正面清单,从生态环境角度,鼓励和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入驻太忻一体化经济区。

一、行业准入方面

1.支持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生态环境政策和低碳发展要求,符合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入区。

2.支持符合区域及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清洁高效利用、能耗双控,以及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污染物治理等政策要求的项目入区。

3.支持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等相关要求的项目入区。

4.支持符合《指导意见》确定的转型发展产业新体系要求、符合经济区各产业园区发展定位和方向的项目入区。

5.支持《指导意见》确定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集成电路和半导体、新型绿色能源、现代服务、生态文旅康养、现代农业等七大产业集群,按照经济区分工格局实施建设。

6.支持经济区新建、扩建项目装备水平、资源能源利用水平和污染控制水平达到清洁生产国际领先水平,单位产品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达到国际国内行业先进水平,单位产品能耗达到高能耗行业能效标杆水平。

7.鼓励新入区项目按照国家各行业《规范条件》和准入政策,建设低能耗、低水耗、低排放、低风险的项目。

8.支持煤炭增产保供和产能核增项目释放优质产能。鼓励新建煤矿、铁矿、铝土矿等矿山项目按照国家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现有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提标改造。支持太原西山煤矿矿区历史遗留矿山和繁峙、代县等废弃露天矿山,实施地质环境治理、地形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等生态综合修复治理。

9.支持区域内钢铁、焦化、化工、有色冶炼及水泥等传统产业提档升级,加大节能减排改造力度,落实能耗、煤炭消费替代要求,为新兴产业落地腾出空间。鼓励区域率先实现传统优势产业转型。

10.支持区域内法兰、球团、烧结等特色产业,做强做优、提质增效,建设特种钢新材料基地,推进经济区产业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高能级发展。

11.支持雄忻、集大原高铁建设,支持城际快速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及接驳的客货运枢纽体系建设,提升太原、忻州等综合交通枢纽服务功能。

12.支持经济区各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工程,提高区域污染治理能力和水平。

13.支持经济区抓住京津冀城市功能疏解和要素外溢的有利时机,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建设承接京津冀产业转移集聚区和高端科技成果转化基地。

14.支持以流域为单元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保障“两屏四廊多区块”生态格局完整性和稳定性。鼓励区域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打造全省“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

二、空间布局方面

15.支持经济区产业布局符合《山西中部城市群太忻一体化经济区空间战略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等管控要求,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避让优先管控单元。

16.支持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和超采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地等区域,以及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之外布局。

17.鼓励经济区加强河流生态空间保护,落实《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忻州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项目在重要生态保护区、河流源头和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之外布局。

18.支持新改扩建焦化、化工、农药、有色冶炼、造纸、电镀等高风险项目和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落实《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管理要求,在汾河、滹沱河、大清河等主要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沿岸一定距离范围之外布局建设。

19.支持区域重点产业向资源禀赋好、环境承载力强、人口密度低、大气扩散条件优、铁路运输便利的城镇下风向开发区、产业园区转移。

20.支持各产业聚集区按照转型发展产业体系要求,开展规划环评,引领产业发展。支持符合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所在开发区、产业园区规划和规划环评等相关要求的项目建设。

21.鼓励经济区各产业集群按照《山西中部城市群太忻一体化经济区空间战略规划》“一核双轴多组团”的开发格局建设。支持符合五台山、太原西山文化旅游示范区相关规划的文化旅游产业,符合滹沱河河谷盆地等农产品主产区保护要求的现代农业产业建设,落实国务院有关农业生产“非农化”和耕地“非粮化”政策,保护永久基本农田。

22.支持经济区调整优化现有企业布局,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太原市北部火工区等重污染企业及产生污染的工序逐步搬迁退出城镇人口密集区,向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转移”。

23.支持经济区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支持项目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汾河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兰村、晋祠、坪上、马圈等泉域重点保护区、岩溶泉域灰岩裸露区之外区域布局建设。

24.支持经济区保护文化旅游资源。鼓励生态文旅康养产业项目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适度布局,并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称、传统古村落保护法规和政策。工业建设项目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相关规定。

25.支持污染型行业项目设置合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鼓励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按相关规定实施搬迁。

三、污染控制方面

26.鼓励经济区按照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不达标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倍量削减”措施。支持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碳环保产业倾斜,推进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7.支持经济区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火电等行业企业,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国家和我省有关行业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要求。

28.支持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集成电路和半导体,以及焦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采用高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29.支持煤炭、焦炭、矿石、钢铁等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采用铁路运输,短途接驳鼓励使用管道、管状带式输送机、封闭皮带通廊、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或新能源车辆运输。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农产品公路运输等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

30.支持推进城市排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支持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等生态化治理工程建设,进一步提升入河水质。支持开展城市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工作。

31.支持钢铁、焦化、化工、有色等企业完善中水深度处理和回用设施,实现工业废水不外排。支持工业园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处理后中水循环利用。

32.支持因地制宜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鼓励采用纳管、收集转运送至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模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宜采用干清粪工艺,按照土地承载力,实施粪肥还田。

33.支持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成电路和半导体等各类产业园,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配套建设废弃化学品、电子元器件、废旧电池等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34.支持生态文旅康养产业、高效现代农业产业实施固废资源化利用,布局秸秆、果园残株、废弃农用薄膜及农药废包装物等农业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四、风险防控方面

35.支持“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之外的项目入区。鼓励新、改、扩建项目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

36.鼓励涉及水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水环境风险防控标准和规范要求,与区域内汾河、滹沱河、大清河等主要河流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保持足够缓冲距离,配套足够容积的事故池,建设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防范设施,建立企业、园区和河流三级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有效防止水环境污染。

37.支持危险废物暂存和填埋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8.支持赤泥堆场、煤矸石堆场、灰场等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次生环境风险。

39.支持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实行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支持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贮存装置或设备设施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测和应急方案。

五、低碳发展方面

40.鼓励经济区各园区制定“一园一策”降碳路线图,支持园区重化工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广低碳、零碳、负碳等低碳技术,从源头减少碳排放。

41.支持新建项目采用资源能源利用率高、污染产生量少、清洁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实现废物交换利用、废水循环利用、能量梯级利用。

42.鼓励经济区新建的5G基站、大数据中心、碳基、生物基和金属新材料产业等高耗能行业项目,落实国家和我省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要求,能耗指标达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43.支持经济区“以水定产、量水而行”,新改扩建低耗水项目,严格执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鼓励采用先进节水工艺和各项节水措施,通过复用、串用、套用等梯级利用方式,废水综合利用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新建项目应尽量选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具备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再生水、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

44.鼓励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实施煤炭分质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减污降碳协同控制等技术,支持有条件的项目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

45.鼓励新建煤电建设项目强化节水措施,优先使用再生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并采用空气冷却方式。

46.鼓励采用焦炉烟气循环、烧结机头烟气循环等源头减排技术。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推行全废钢电炉、非高炉炼铁、氢冶金、富氧强化熔炼、低品位余热利用、煤气高效利用等低碳节能技术。

47.支持经济区有条件的产业园区、社区、旅游区、商业区开展低碳、零碳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打造全省区域绿色发展标杆。

48.支持经济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体系,推进多能融合技术体系突破。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重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开发储能、热泵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储能技术结合,促进各能源系统间资源优势“合并”。

49.支持经济区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降低企业低碳绿色转型成本,推动企业做好碳中和长期规划,开展零碳技术研发、示范与使用。

50.支持经济区加快完善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政策,推动合同能源管理、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托管等服务模式创新发展。

51.支持经济区焦化、钢铁、有色冶炼及水泥等产业超低改造,法兰、球团、烧结等特色产业提档升级,有序推动产业全链条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向低水耗、低污染、低风险、低碳循环化发展。

52.支持煤电、钢铁、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的工业余热综合利用,余压能量梯级利用。鼓励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高效现代农业产业等集群,联合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推进标准化厂房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及调峰储能设施建设,推进建设项目气源、热源、电源等能源绿色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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