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优化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创新生态保护补偿方式,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建设美丽山西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改革目标。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善。以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耕地等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基本原则的综合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受益者付费为基础、政府与社会各方参与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二、完善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分类补偿制度

  (一)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持续推进汾河、沁河等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修复流域生物群落结构,持续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确保黄河流域禁渔工作落实到位。针对汾河、桑干河、滹沱河、漳河、沁河等河流源头区和汾河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开展岩溶大泉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明确省市县三级水源地保护清单,实施永定河上游、太行山、黄河多沙粗沙、伏牛山中条山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加大对汾河、大清河、桑干河等重要河湖的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做好蓄滞洪区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省级公益林的补助标准。探索公益林差异化补偿机制,引入生态保护红线作为补偿因素,按保护等级制定公益林生态效益分级补偿机制,提高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突出重点补偿,实行分级保护。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达到标准的,可依法依规纳入各级公益林补偿范围。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编制我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用好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

  (三)推进草原生态保护补偿。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逐步将全省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草原列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全面落实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巩固封山禁牧成果,通过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改良等措施,促使草原生态环境健康稳定逐年向好,推动草食畜牧业形成集约化、舍饲化、良种化的高效养殖模式,不断提升草原依法保护与科学利用水平。将中度以上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实行禁牧封育生态补助,促进草原植被恢复,擦亮生态环境底色。

  (四)完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继续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定出台我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明确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内容和补助对象。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规模及保护管理成效,确定补偿分配因素及权重,对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湿地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五)推动荒漠生态保护补偿。进一步强化荒漠管理,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全力推进荒漠治理。积极推动将荒漠治理成果列入生态补偿范围,制定完善管护办法,全面做好荒漠管护工作。坚持生态效益共享原则,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荒漠化治理与保护,实现生态功能增效和经济价值增益双赢。

  (六)开展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完善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受污染耕地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采煤沉陷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耕地轮作休耕制度。

  (七)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要在生态环境要素相关权利人分类补偿政策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系统谋划生态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依法依规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补偿。

  三、优化生态安全重点保护区纵向补偿制度

  (一)加大纵向补偿力度。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用好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及安排,做好项目谋划、申报工作,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政能力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将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全面纳入省级对下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范围。继续对生态脆弱脱贫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减。

  (二)突出纵向补偿重点。对重点生态功能区中的限制开发等地区,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测算中通过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保支出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居于同等财力水平地区前列。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规范补偿主体、方式、标准等,创新财政转移支付、特许经营项目补偿、生态旅游收益分配、生态管护岗位就业等政策,根据自然保护地规模和管护成效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三)改进纵向补偿办法。出台生态保护补偿引导性政策和激励约束措施,调动市县两级政府加强生态保护、促进绿色发展的积极性。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因素,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的支持力度。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建立补偿资金与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逆向关联机制,对发展损害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研究通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吸纳生态移民较多地区给予补偿,引导资源环境承载压力较大的生态功能重要地区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转移。

  四、健全生态受益地区和保护地区间横向补偿机制

  (一)完善省内流域横向补偿。持续深化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深入实施汾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以点带面逐步探索建立省内其他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鼓励流域上下游各市之间主动签订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各市应加快建立辖区内河流跨县界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省级财政按照“早建早补、早建多补”的原则,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成效突出的市予以支持。

  (二)健全跨省横向补偿机制。用好中央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持续推进永定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与京津冀三省(市)共同推动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积极研究推动与上游内蒙古自治区、下游河南省、右岸陕西省建立黄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

  (三)积极探索横向补偿领域。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考核机制,落实《山西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奖惩方案》,推动市县两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倒逼排污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实现能源高效清洁利用,持续改善全省空气质量。鼓励市县通过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

  五、丰富市场化补偿渠道和多元化补偿方式

  (一)拓展市场化补偿渠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在合理科学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进一步建立完善水权制度,构建权属清楚、权责明确、监管有效、流转顺畅的水权体系,培育水权交易市场,探索依据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通过水权交易解决新增用水需求,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在流域试点要素基本齐全、水权试点条件较好的桑干河流域开展水权水市场试点。持续推进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制定可出让排污权认定规范,将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有效衔接起来,明确可出让排污权与许可量的关系。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强化碳交易各类要素保障,逐步扩大碳交易行业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于碳排放的控制作用,推动重点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二)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支持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引导和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扩大绿色产品生产和供给。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积极组织申报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将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程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完善居民参与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发展生态产业,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探索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制定危险废物跨区域生态补偿标准。建立生态补偿资金保障制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和生态补偿方式。探索建立全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基金,制定基金与生态补偿资金统筹使用办法。

  六、加大相关领域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力度

  (一)加快推进法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森林、草原、渔业等方面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等相关立法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出台我省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检查,强化法治宣传,营造依法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法治氛围。

  (二)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根据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加快构建自然资源统一调查、评价、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完善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调整优化全省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布局,提升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加快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推进全省生态状况、重点区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估。在国家统一安排部署下,积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的数据采集和评价工作,制定规范、透明的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发布制度。

  (三)发挥财税调节功能。充分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严格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托大数据精准推送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深化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拓展实施范围,加大支持力度,增强示范效应,推动绿色产品和服务创新。

  (四)大力推进金融政策创新。根据国家相关工作安排,用好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积极发展碳排放交易。完善和创新生态保护补偿融资机制,推广生态产业链金融模式,开辟多元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地方法人银行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探索绿色保险产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五)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占用补偿、损害赔偿与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执行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绿色产品认证及标识体系,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绿色电力生产、消费证书制度。大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保护修复重要栖息地,连通生态廊道,扩大野生动植物生存空间。适时出台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探索推进野生动物致害责任保险。落实国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要求,探索建立反映我省生态产品保护和开发成本的价值核算方法,推进生态产品价值核算标准化。

  七、健全改革落地见效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意识,树立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探索实践,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协调推进改革任务落实落细。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统筹各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源。生态受益地区要自觉强化补偿意识,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

  (二)加强考核评价。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评价机制,完善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公开力度。按规定开展有关创建评比,将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等作为重要内容。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将生态环境和基本公共服务改善情况等纳入政绩考核体系。积极开展经济生态生产总值(GEEP)核算,推进GEEP核算结果在政府决策和绩效考核评价中的应用。

  (三)严格监督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改革任务落实的督促指导,积极跟踪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进展,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评估。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县和部门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