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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09-0438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01-13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是否有效: 废止失效 废止日期: 2017-07-29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09-04381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09-01-13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6号
发布日期: 2009-01-14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精神,省国防科工办组织制订了《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刻汲取2008年以来我省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军工行业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省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军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巩固“隐患治理年”所取得的成效,要通过安全生产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排查治理全系统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深化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齐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通过这次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升全系统安全水平,实现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省国防科工办是全省军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全省军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指导、监督责任。为了做好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和军工行业专项整治检查组(以下简称省检查组)。

(一)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

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省军工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省检查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组 长:刘银才  省国防科工办主任

副组长:张继庆  省国防科工办副主任

       王晓侯  省国防科工办经济运行处处长

(二)领导组办公室

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办经济运行处,负责制订全省军工行业专项整治具体方案,跟踪了解各军工单位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省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办公室主任:王晓侯  (兼)

副组长:王德喜  省国防科工办经济运行处调研员

成  员:张 伟  省国防科工办经济运行处

(三)省检查组

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省国防科工办有关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省内外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8个检查组,对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重点

专项整治对象为全省各军工单位,同时对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整治和检查的重点:

(一)重点企业。火药、炸药等易燃易爆危险火工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危险化学气体使用单位。

(二)重点环节。检(维)修、停复产、试生产和废弃装置拆除、废药销毁等操作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

(三)重点部位。生产、使用、储存火工品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及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罐区等。

(四)重大隐患。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挂牌督办的军工单位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和非法生产经营、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和关闭取缔工作。

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将对全省军工单位和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军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军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军工单位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军工行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度;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有关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军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通过了安监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是否对压力容器、安全阀、气瓶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附件进行了定期检验;是否按照军工危险火工品、设备设施相关资质要求,对生产、储存、运输环节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了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对地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军工行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军工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生产和已淘汰的生产线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军工单位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制订了军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单位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了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军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全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军工单位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军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监督军工单位取得相关许可证照、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是否监督军工单位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措施等。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军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军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健全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行、不作为、乱作为的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军工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专项整治的方式

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企业全面自查自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整

军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地进行排查。技术力量薄弱的军工单位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进行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军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即省国防科工办对全省军工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证明不全的单位列入关闭单位名单,并实施关闭。

2.对证照虽然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单位列入停产整顿单位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六、专项整治的步骤

全省军工专项整治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省国防科工办制订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和所有军工单位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主管部门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所有军工单位都要对照军工行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军工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省国防科工办将组织有关人员按照专项整治方式,对军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省国防科工办作为军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抽调监管人员、专家组成检查组,在各单位自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回头看”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非法生产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全省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此次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也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省国防科工办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军工行业安全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要组织各单位搞好排查摸底工作,并选派相关人员参加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军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军工单位外部安全距离内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省国防科工办要制订严密的军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将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位工作人员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军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省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军工单位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军工单位外部安全距离内存在的隐患,应依法整治而未整治的市、县,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于省检查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省国防科工办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军工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全省军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绩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军工单位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好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定期向省国防科工办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向社会公示。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单位都要及时向群众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有关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对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由当地政府或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检查组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单位摊派。在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专项整治检查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各检查工作组和各军工单位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省军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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