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煤矿重组整合成果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政办发〔2012〕48号
  • [成文日期] 2012-06-21
  • [发布日期] 2012-06-22
  • [状态] 废止失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煤矿重组整合成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

目前,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以下简称重组整合)工作已圆满完成,重组整合矿井进入了大规模的建设改造期。为进一步巩固重组整合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重组整合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各煤矿主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原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批复的重组整合方案一律不得变更调整,批准的矿井主体企业一律不得变更。重组整合保留矿井个数不得增加。

已批复方案中确定的主体企业,要承担重组整合矿井建设、生产、经营、关闭、安全管理等全部责任。

二、主体企业未按要求落实到位、未实质性接管的,所属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在资金、人员、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等方面未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做强煤炭主体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5号)要求落实到位的,所属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没有实质性到位或有争议的,一律停产整顿;主体企业未按要求对所属矿井配备“六长”以及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不符合规定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在未达标之前一律停工停产。

三、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违规开采煤炭资源。认真落实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私挖滥采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对以地质灾害治理、新农村建设、河道整治等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煤炭资源的一律不得批准,已批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纠正。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层越界和非法转让矿业权、以各种名义变相开采煤炭资源的,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取缔;要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切实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重组整合工作不涉及以往列入“十关闭”“十整顿”的矿井;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为露天开采方式的,要严格论证审查,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经济合理性、安全等各方面进行严格把关;新建矿井的审批及重组整合保留矿井变更开采方式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加快证照手续办理进度,手续不全或证照过期的一律停工停产。主体企业与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善各类手续证照,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对手续不全、相关证照过期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协调和督促重组整合主体企业,履行好职责、完成好任务,并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审批程序,为重组整合矿井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开辟“绿色通道”。

对目前影响矿井建设改造进度的用地、用电问题,对因未完税影响重组整合资金补偿全部到位问题,对被重组整合矿井未注销影响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等问题,对在换领长期采矿许可证和环评报告报批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省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提出确实可行的意见和工作方案,并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服务和指导,督促帮助煤矿企业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和证照。

五、切实抓好安全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一律停产整顿。要进一步强化抓好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理念,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主体企业要全面负责所属煤矿的建设、生产、经营、关闭、安全管理工作,主体企业责任未落实的,一律进行停产整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工作方法,加大工作力度。对全省所有合法生产和建设矿井,全部实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各市、县政府、省煤炭厅及煤炭集团公司领导要列入挂牌名单。

要突出抓好重点时期、重点环节的安全工作,要针对重组整合矿井进入大规模的建设改造期、地质灾害情况复杂、生产开采水平逐渐延深的现状,坚持开展安全专项行动,突出抓好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加强顶板、机电、运输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始终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明显好转。

六、严格责任追究,确保煤矿重组整合成果。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主体企业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违纪违规的,依照党纪政纪及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处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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