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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18-0000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2-21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7〕167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18-00004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7-12-21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7〕167号
发布日期: 2017-12-22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7〕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参与法制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制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程序有瑕疵、文书不规范、行政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撤销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网上办案的执法机关,在网上流转程序中完成法制审核的,不再单独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政府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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