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政办发〔2019〕23号
  • [成文日期] 2019-04-08
  • [发布日期] 2019-04-12
  • [状态] 废止失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

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9〕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行为,落实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包括以下类型:

 (一)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可用于占用耕地的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的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子指标。

 (二)新增耕地节余指标,是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拆旧区复垦、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各种途径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包含新增耕地面积、新增粮食产能值及新增水田面积子指标。

(三)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全省各贫困县经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复垦区所复垦耕地面积(周转指标)扣除项目区用于农民安置等用地指标后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交易,是指市、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将本级储备的土地指标在省域内跨市、县行政区域公开竞价交易使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指标调剂,是指省人民政府为保障省级(含,下同)以上重大转型项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落实占补平衡,将省、市、县各级储备的部分土地指标跨行政区域有偿限价调剂使用的行为。具体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承办。

第四条  土地指标交易调剂以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为载体。除现有耕地提质改造后产生的新增粮食产能值子指标外,其他指标不可单独交易。

第五条  全省各贫困县的土地指标,优先纳入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同等条件下在省域内优先交易。跨省域指标交易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土地指标交易的出让方为土地整治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受让方为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可以申请受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第七条  省级以上重大转型项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所在的县、市储备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项目占补平衡需求的,不足部分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调剂。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省级土地指标储备库,并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活动。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级土地指标储备库,储备指标15%纳入调剂范围,优先用于保障本行政辖区内省级以上重大转型项目及开发区的耕地占补平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已审核备案项目单独建立指标储备库。

第九条  增减挂钩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指标,需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认定,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完善相应资料,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纳入全省土地指标储备库。

第十条  出让补充耕地指标及新增耕地节余指标时,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出让指标的意见,并说明指标项目的名称、新增耕地面积、耕地质量等别、新增粮食产能值、新增水田面积、验收批复及项目备案号等。

第十一条  贫困县在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批准后,可预先使用或交易一定比例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第十二条  出让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贫困县,应向省自然资源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和拆旧区复垦设计报告及相应批准文件;

(二)县级人民政府出让指标的申请及对项目区拟复垦耕地的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土地指标交易调剂价格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竞价交易的各类指标,起始价由出让方根据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二)保障省级以上重大转型项目、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调剂指标价格在综合考虑新增耕地成本、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的基础上,加上合理利润确定。

(三)用于补充新增粮食产能值的提质改造项目,资源保护补偿和管护费用原则上每亩每百公斤不超过1万元。

(四)省级耕地开发基金项目所产生的指标主要调剂用于转型项目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其价格依据原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山西省耕地开发周转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晋国土资发〔2015〕144号)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土地指标的交易调剂统一在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进行。

(一)拟交易的补充耕地指标及新增耕地节余指标,出让申请及相关资料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从省级土地指标储备库划入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

(二)拟调剂使用的土地指标,采用定向投入方式,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级以上重大转型项目或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需求在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直接划转。

第十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建立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承办指标交易调剂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十六条  土地指标受让方可通过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土地指标受让申请,说明受让指标所含耕地数量、粮食产能值或水田面积等情况。

第十七条  拟出让的土地指标应当首先在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或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根据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告的指标交易信息,结合自身需求,按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自主参与竞价交易。

第十九条  土地指标成交后,省自然资源厅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合同书》。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后,指标受让方应按照《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合同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成交价款汇入指标出让方提供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受让方根据购买指标情况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建新区面积不得超出获得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面积。

第二十二条  指标受让方购买的土地指标纳入本级指标储备库,须在一年内全部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或增减挂钩建新区,不得囤积或转让,否则取消再次竞买资格。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作为受让方购买的指标,纳入项目所在地市或县级指标储备库。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通过指标交易调剂获取的收益,应通过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耕地保护、支持乡村振兴以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贫困县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对涉及土地指标交易调剂的有关市县规划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调整以及耕地质量变化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列入台账的,在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等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可适时按程序调整有关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保有量和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指标交易调剂结果无效:

(一)参加土地指标交易调剂活动的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成交,或互相串通、操纵指标交易调剂活动的;

(二)土地指标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技术手段为有关单位骗取成交的;

(三)其他影响公正交易和市场管理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要根据本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指标交易调剂行为,制定实施细则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土地指标交易、调剂台账。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域内土地指标调剂办法,并将市域内土地指标调剂情况在山西省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