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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0-00527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5-29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0〕47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是否有效: 废止失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0-00527
主题分类: 减灾救济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5-29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0〕47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5月17日印发的《山西省防汛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7〕53号)和《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机制,做好全省水旱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因水旱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应对工作。

2  全省防汛抗旱指挥体系

全省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省、设区市、县三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和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武警山西省总队副司令员、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小企业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国防科工局、省测绘院、山西黄河河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铁路局。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和省农业农村厅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增设防汛会商小组和抗旱会商小组,组长分别由省水利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分管负责人担任。省防指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  分级应对

符合一级、二级响应条件的水旱灾害由省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符合三级、四级响应条件的水旱灾害分别由灾害发生地市、县级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省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5。

跨省界和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由上一级防总和防指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

根据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设立现场指挥部。省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省政府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主要负责人,省军区战备建设局副局长、武警山西省总队副司令员、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市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组、抢险救援组、技术组、气象服务组、通信保障组、人员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后勤保障组、医学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和宣传报道组等11个工作组。根据现场情况,指挥长可调整各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

2.3.1  综合组

组长: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市、县相关部门。

职责: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和抢险救援动态信息,承办文秘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工作落实,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2  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应急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防汛抢险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市、县相关部门。

职责:拟定抢险救援方案,调动应急力量,组织抢险救援,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灾情巡查。

2.3.3  技术组

组长: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住建厅、省测绘院,市、县相关部门。

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职责:提供水情信息和精准天气预报,指导周边划定危险区域,分析灾情趋势,提出抢险救援建议,提供测绘服务。

2.3.4  气象服务组

组长:省气象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市、县气象局及相关单位。

职责:组织灾害发生地气象监测,提供精准天气预报。

2.3.5  通信保障组

组长: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山西分公司。

职责:保障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2.3.6  人员安置组

组长: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市长。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县相关部门。

职责:设定避难场所和撤离路线,做好灾民转移、安置,安抚、抚恤伤亡人员及家属,处理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3.7  物资供应组

组长:省应急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市、县相关部门。

职责:调拨、征用抢险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装备、车辆等。

2.3.8  后勤保障组

组长:灾害发生地设区市市长。

成员单位: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职责:救援现场所需电力、照明、装备、油料等物资保障,后勤服务保障,队伍和装备场地保障。

2.3.9  医学救护组

组长:省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卫健委,市、县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灾区伤员救治和医疗卫生保障,调派省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灾害区域和人员安置点的卫生防疫。

2.3.10  社会稳定组

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市、县相关部门。

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交通管制、疏导,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安置点的治安维护。

2.3.11  宣传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市、县相关部门。

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2.4  应急力量

防汛抗旱应急力量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防汛抢险救援队伍、抗旱服务队为专业力量,驻晋解放军、武警为突击力量,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其他社会救援队伍为协同力量,企事业单位职工、当地群众为辅助力量。

3  风险防控

省防指督促指导省、市、县及有关单位及时公示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从思想、组织、工程、预案、队伍、物资、通信等方面提早做好准备。各级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对水旱灾害风险进行辨识、监测监控、定期检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全面调查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隐患点,制定整改方案及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逐项整改;组织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风险。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各级气象、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及水文等部门要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站点,明确监测项目,主要对灾害性天气、雨水情、工情、险情、墒情、农情、灾情等进行监测预测。

4.2  预警

4.2.1  降雨预警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及时对暴雨、重要降雨过程进行预警,并将结果报送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暴雨、强降雨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组织会商,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应急准备,落实应急措施。

4.2.2  水利工程预警

当河流、湖泊出现警戒水位或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运行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员转移和抢险准备。

4.2.3  山洪灾害预警

山洪灾害易发区利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预警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和报讯。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发现危险征兆,立即报警,并报告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4.2.4  洪水预警

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实测水位、流量等信息和洪水走势,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会商,确定洪水预警区域和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

4.2.5  城市内涝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明确内涝灾害预警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做好防洪排涝准备工作。

4.2.6  干旱预警

干旱发生后,依据作物受旱面积和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数,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会商,发布相应级别的干旱预警,采取措施,启动应急响应。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信息报送

洪涝灾害发生时,监测单位、巡查人员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水利、应急管理部门(防办)报告;干旱灾害发生时,有关单位按职责及规定逐级报送信息。

5.2  信息处置

省防办接到水旱灾害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研判水旱灾害趋势,研究应对措施,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3  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防指按照本级预案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当灾害符合一定条件时,由省防办主任、指挥长、总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参加,分析水旱灾害趋势,提出防范重点和建议,安排部署抢险救援工作。

5.4  省级响应

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4个等级。水旱灾害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防汛抗旱省级响应。省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5。

5.4.1  四级响应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省防办主任启动四级响应,视情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发生地,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5.4.2  三级响应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省防办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省防办主任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省防指及时指导市指挥部做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发生地,协调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3)视情协调增派救援力量,调拨应急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4)密切监测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变化,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5)省防办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5.4.3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省防办主任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省防办通知副指挥长、成员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2)指挥长到达现场后,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接管指挥权,开展灾情会商,了解先期救灾工作,分析研判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各组迅速开展抢险救援。

(3)省防办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协调增派应急力量,调拨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等。

(4)相关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5)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提供精准天气预报。

(6)省现场指挥部协调中央及省级媒体加强抢险救援宣传报道,统一发布灾情、救援等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按照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工作。

(8)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

5.4.4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省防指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建议总指挥启动一级响应。在做好二级响应重点工作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4.5  响应调整

根据水旱灾情发展趋势,经省防指或省防办会商,适时调整响应等级。

5.4.6  响应结束

洪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旱灾得到缓解,二级、一级响应由省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结束;四级、三级响应由省防办主任决定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省防办和灾害发生地防办对水旱灾害应对工作进行分析,对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应急处置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灾害发生过程和规模、成因、人员伤亡、灾害损失及应急响应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6.2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旱灾害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费用予以保障。省财政厅负责支付省防指组织水旱灾害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费用。

6.3  工作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防办要及时对水旱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水旱灾害影响范围、造成损失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7  恢复与重建

恢复与重建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地区群众生活供给、救灾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服务、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等重建工作。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防办应当及时归还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工具等;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  附则

8.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办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能力。

各级防办要落实定期培训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防汛抗旱管理人员培训。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5月17日印发的《山西省防汛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7〕53号)和《山西省抗旱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附件:1.省级防汛应急响应流程图

      2.省级抗旱应急响应流程图

      3.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4.干旱灾害分级及预警措施

      5.水旱灾害省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6.名词解释

附件6

名词解释


一、洪水

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二、五大水系:指我省范围内汾河、漳河、沁河、桑干河、滹沱河。

三、旱情:干旱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发展过程,包括干旱历时、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作物受旱程度等。

四、旱灾:因降水少,河流及其他水资源短缺,对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造成直接影响的旱情,以及旱情发生后对工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

五、受旱面积比例:指农作物受旱面积与农作物播种面积之比。

六、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由于干旱导致人饮取水点被迫改变或基本生活用水量北方地区低于20升/人·天,且持续15天以上。因旱人饮困难标准参考《旱情等级标准》(SL42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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