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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0-0054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6-28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促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0〕53号 发布日期: 2020-06-29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0-00540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6-28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促进国有资本优化布局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0〕53号
发布日期: 2020-06-29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省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促进国有资本

优化布局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0〕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属各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放大国有资本配置功效,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实际,就加快实施省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以及专业化重组为前提,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推动解决“一煤独大”的结构性问题、“一股独大”的体制性弊端和创新性不足的素质性矛盾,推动实现存量激活、增量变革和动力转换。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大“腾笼换鸟”工作力度,转让部分国有股权,实现转让收益目标,明显提高新旧动能转换速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努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确保在“十四五”期间实现腾笼换鸟“真转化”、经济布局“真优化”、转型发展“真变化”。

二、实施范围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和所属各级子公司转让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其中:

(一)集团公司转让股权后原则上保持控股地位。结合产业链体系建设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需要,经省政府研究批准,个别处于一般竞争性行业的集团公司也可让出控股权。

(二)子公司股权根据企业发展实际确定转让比例。国有参股煤炭企业以及国有控股但非“真出资、真控股、真管理”的煤炭企业原则上全部转让。

(三)上市公司要以市场化方式发现国有资产价值,可通过市值管理、适当减持、市场化募资等多种方式直接获取收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三、转让程序

“腾笼换鸟”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和《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国资〔2016〕6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程序为:

(一)制定转让方案。各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制定“腾笼换鸟”总体方案,单个项目转让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转让主要内容、债权债务、职工安置以及转让收益等。

(二)履行决策程序。各省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各省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总体方案报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运营公司”)备案。

(三)开展审计评估。各省属国有企业应公开选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四)确定受让方。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场交易,及时对外披露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条件的,按照32号令或36号令执行。

(五)签订交易合同。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作双方要高效规范履行合同约定条款。

四、收益分配

“腾笼换鸟”作为政府财政增收的重要举措,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2020年“腾笼换鸟”项目转让净收益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以保底收益100亿元为基数,其中30%用于上缴公共财政,21亿元用于解决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等历史遗留问题。剩余全部划归省国资运营公司,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新动能、发展新产业。此后的净收益分配,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由省国资运营公司商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和用途。

五、风险防控

(一)严格按照32号令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公开选聘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公开进场交易,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依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及我省《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在“腾笼换鸟”实施过程中,开展风险评估,加强社会监督,回应社会关切,维护职工权益,从源头上防范和规避风险,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

六、政策支持

(一)鼓励支持各级省属国有企业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权,积极引进各类资本参与省属国有企业“腾笼换鸟”工作。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各省属国有企业依据32号令或36号令,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按程序高效转让;省国资运营公司安排专人专班建立“一站式”服务平台,统一受理、集中审核,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根据“根上改、制上破、治上立”要求,凡涉及“腾笼换鸟”事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从简从速高效办理;产权交易机构要按照最低收费标准、最短交易时间、最大交易价值高质量完成交易。

(二)取消煤矿办矿主体资格和办矿主体变更的限制,不再上报省政府审定。煤矿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煤矿控股股东变更后,对于控股股东具备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的煤矿,可以重新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控股股东不具备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的煤矿,应由大型煤炭企业或具备煤矿生产专业运营管理经验的单位整体托管,托管工作执行《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9〕47号)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确保圆满完成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函〔2013〕95号)中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煤矿和非煤矿山等资源类企业转让国有股权,实行现状转让。如需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由新股东承担或双方协商后共同承担;如需办理采矿许可证,缴纳到期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本金后可以办理。为优化交易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有关精神,将探矿权、采矿权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并不再单独进入矿业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四)“腾笼换鸟”工作中的涉税问题,适用省税务局、省国资委《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晋税发〔2018〕19号)及现行支持国资国企改革的税收政策规定。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省属国有企业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克服“无需转让”的狭隘观念、“无法转让”的消极态度、“无从转让”的畏难情绪,切实推动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腾笼换鸟”工作由省国资运营公司牵头负责,根据公司“进、退、流、转、保”功能性定位,制定行动方案,审定转让项目,督促任务落实。各省属国有企业是实施主体,既要“靓女先嫁”,也要“平女提质”,压实责任,倒排工期,强力推动,转让收益目标只能高不能低。

(三)落实目标责任。省国资运营公司要将推进“腾笼换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业绩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凡涉及“腾笼换鸟”的审批、备案、办证、登记等事项,按照“根上改、制上破、治上立”要求,所涉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一律从简从速办理。

(四)加大督查力度。建立工作督查长效机制,将“腾笼换鸟”推进情况纳入省政府“13710”督办系统,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导检查。

(五)防止国资流失。各省属国有企业在推进“腾笼换鸟”工作中要规范操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依据我省《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激发企业家活力的指导意见》规定,“腾笼换鸟”工作适用于合理容错范畴,依法依规完成收益任务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相关企业或责任人免予责任追究。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省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运用各类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加大政策宣传和路演推介力度,树立先进典型,推广成功经验,确保企业安全稳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大力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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