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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0-0078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2-17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0〕100号 发布日期: 2020-12-18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0-0078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12-17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0〕100号
发布日期: 2020-12-18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0〕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

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8〕1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政策

(一)本规定印发后新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按以下政策执行: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从转制之日起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转制时在编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4年10月1日至转制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企业养老保险管理。转制后,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原事业编制内人员,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离岗期间单位和个人按照事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单位办法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提前离岗人员继续按规定参加其他社会保险。

3.转制前已退休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退休金的发放和待遇调整按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执行,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2014年10月1日前已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和转制时提前离岗人员具体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文化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晋政办发〔2016〕121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三)2014年10月1日后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人员的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具体事宜,按照《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指导意见》(晋人社厅发〔2017〕129号)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7月18日后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人员的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具体事宜按照晋人社厅发〔2017〕129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95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转制前已离休人员,原离休费待遇标准和医疗待遇不变。省级转制院团中转制前已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比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省财政解决。其离休待遇及调整和医疗待遇(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相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统一解决。各市、县(市、区)转制院团参照执行。

(五)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等方式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按照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推进国有文化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二、财政税收政策

(六)加大在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力度。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确定一定增长比例,相应增加本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进一步完善使用和管理办法。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七)各级财政要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水平,采取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等途径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提供更多文化产品和服务。

三、国有文化资产监管政策

(八)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完善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管理模式,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省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省属文化企业实行有效监管。

(九)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国有文化企业评价考核机制,其中社会效益指标考核权重应占50%以上(新闻信息服务类企业占比60%以上),综合考核结果与企业年度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推进国有文化企业考核第三方评估。

四、投资和融资政策

(十)建立和完善山西省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作为我省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对重点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推动我省骨干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改制重组和并购,切实提升我省文化产业整体实力。

(十一)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对在沪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的我省文化企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激励。鼓励支持我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债券市场、银行授信、抵押担保等多种方式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五、资产和土地处置政策

(十二)在全省广电网络整合期间,对技术指标不符、与全省现有广电骨干网不相匹配的设施设备以及库存积压待报废的物品可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经确认的损失,经当地广电网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后,资产清查时可以在净资产中予以扣除。

(十三)对列为省重点建设的文化产业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安排方面予以优先解决。鼓励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参股企业或非国有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十四)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文化设施需拆迁时,要统筹规划,按照“先建后拆”“方便群众文化生活”的原则进行安置。

六、其他政策

(十五)积极鼓励、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对完成转企改制的地区和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投入、资源配置、评奖评优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支持各类文化企业集团做强做优做大。加大对传统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新型文化业态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推动文化旅游、文化科技深度融合,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支持实体书店发展。支持省级国有骨干影视企业加快数字院线和影院建设。对转制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优先安排“一址”(办公排练地址)、“一院”(演出剧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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