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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06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2-04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电〔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2-04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06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2-04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电〔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2-04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春节临近,为确保全省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节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平稳

  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组织货源、畅通绿色通道等方法加强调度、保证供应,做好重要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加强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价格,防止出现囤积居奇、串通涨价等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粮、油、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生产正常、运输通畅、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质量可靠,保障城乡居民过节物资需求。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及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情况,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74号),一旦达到启动条件,立即启动联动机制,按月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按照文件规定列支。

  二、强化困难群众各项救助和关爱服务措施

  各地要在春节前将1—2月份的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可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困难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日“送温暖”活动,传递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根据食品类物价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可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发放节日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及时开展数据比对,主动发现、精准识别困难群众,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加强对已脱贫人口和边缘人口的监测排查,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发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党员干部,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独居(留守)老年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众,开展巡访探访,提供针对性帮扶和关爱服务。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确保机构安全良好运转,做好有集中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工作。加强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切实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工作,重点巡查露天广场、地下通道、闲置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易集中区域和部位,夜间及恶劣天气时增加巡查频次,严防冻死、冻伤事件发生。

  三、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加快各级冬春救助款物发放进度,春节前要全部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推进冬春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走访慰问活动等有序衔接,突出救助重点,增强救助实效。加快推进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用好用足各类重建政策和资金,有效形成帮扶合力,支持受灾群众尽快恢复重建住房,早日入住新居。对因灾房屋倒塌损坏需过渡安置的受灾群众,继续做好帮扶救助,规范有序发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等款物,通过投亲靠友、自行租房、借住公房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强化应急准备,做好当前各类灾害防范应对各项工作,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视情启动救灾应急响应,快速发放救灾款物,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四、防范化解各类特殊困难群众服务机构安全隐患

  压实各类特殊困难群众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健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所有服务机构健康有序运行。加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特殊困难群众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分区分级严格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各地要在节前开展一次机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切实消除消防、食品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持续深入开展“访民问暖”活动,重点关注服务机构采暖情况,加强冬季供暖保障,防止发生煤气、煤烟中毒和冻伤、冻死事故。进一步做好机构内服务对象照护管理和日常巡查,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心健康,及时做好送医就医、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工作。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值班值守工作,严格执行专人值班值守制度。

  五、全力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毫不松懈地做好疫情防控有关工作,强化常态化防控条件下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降低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确诊患者,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特殊情况可通过“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及时纳入救助范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优化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可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延长定期核查时限,暂停低保退出工作。被列为疫情防控高、中风险的地区,可视情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和生活物资、暂缓退出低保等方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对失业农民工等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对因疫情防控导致监护或照料缺失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及时组织村(社区)上门探视,安排专人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要对缺少监护或照料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进行走访探视和摸底排查,做到妥善照顾、服务到位。对生活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学生等,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救助帮扶,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生活。

  六、确保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稳就业、保民生各项工作,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级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突出位置,优先安排、打够打足基本民生保障资金。按照资金直达要求,加强监管、防止挪用,及时足额将各类救助和补贴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好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解决好困难群众急难个案问题;要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加强热线电话值守,省市县要高效联动,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落实临时救助县、乡两级审批有关规定,使用好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难作用。对非因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春节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走访慰问活动,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爱,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确保困难群众安心过年、温暖过冬。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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