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1/2021-0012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2-26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晋政办发〔20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
主 题 词: |
索 引 号: | 012150SX00101/2021-00123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1-02-26 |
标 题: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晋政办发〔20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02-28 |
主 题 词: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发〔202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金融管理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山西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针对我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充分不平衡不协调问题,为进一步调动银行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金融对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是指对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晋省级分支机构,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省内各法人城市商业银行上一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省金融办会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共同组织完成。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 评价内容包括信贷投放、重点监管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工作部署落实、加分指标等四方面工作情况。
第七条 评价采取计分制,分值总计100分,赋分标准如下:
(一)信贷投放情况(45分)
1·中型企业信贷投放情况(15分)。
(1)全年中型企业贷款较上年末增速与各项贷款增速比较,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得5分;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以实际增速与各项贷款增速之比,按比例得分。
(2)全年中型企业贷款余额户数与上年末比较,不低于上年末的,得5分;低于上年末的,不得分。
(3)全年中型企业贷款余额占本行各项贷款比例与上年比较,不低于上年度的,得5分;出现下降,但当年中型企业累计发放金额不低于上年度的,得2.5分;上述两条均未实现的,不得分。
2·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30分)。
(1)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上年末增速与各项贷款增速比较,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得10分;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以实际增速与各项贷款增速之比,按比例得分。
(2)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与上年末比较,不低于上年末的,得5分;低于上年末的,不得分。
(3)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本行各项贷款比例与上年比较,不低于上年度的,得5分;出现下降,但当年小微企业累计发放金额不低于上年度的,得2.5分;上述两条均未实现的,不得分。
(4)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控制完成当年银保监部门监管目标情况。贷款成本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相关环节产生的费用。当年监管目标以银保监部门当年有关政策文件及工作部署要求为准。成本控制完成当年监管目标的,得5分;未实现、但较上年水平未上升的,按实际贷款成本与监管目标之比,相应扣减得分;上述两条均未实现的,不得分。
(5)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服务情况。全年小型微型企业贷 款客户中,当年新增首贷户数占比不低于同类机构占比,或完成了银保监部门提出的首贷户量化目标的,得5分;未实现,但当年有新增首贷户的,得2.5分;无新增首贷户的,不得分。
(二)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30分)
1·全年小微企业续贷累计发放金额占小微企业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度的,得10分;出现下降,但全年小微企业续贷累计发放金额不低于上年度金额的,得5分;上述两条均未实现的,不得分。
2·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与上年末比较,不低于上年末的,得10分;出现下降,但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累放金额不低于上年度金额的,得5分;上述两条均未实现的,不得分。
3·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中中长期贷款占比与上年末比较,不低于上年末的,得10分;出现下降,但全年小微企业贷款中中长期贷款累放金额不低于上年度金额的,得5分;上述两条均未实现的,不得分。
(三)落实省委、省政府及金融管理部门工作部署情况(15分)
包括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情况,落实金融管理部门围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安排情况,涉及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等情况。根据各银行提供资料和金融管理部门掌握的工作情况,会商打分。
(四)加分指标(10分)
1·对全年中型企业贷款较上年末增速前5名银行,依次序加2.5分、2分、1.5分、1分、0.5分。
2·对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上年末增速前5名银行,依次序加2.5分、2分、1.5分、1分、0.5分。
3·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压降力度较大的前5名银行,依次序加5分、4分、3分、2分、1分。
第八条 评价包括银行自评、综合评价等环节。
(一)银行自评。各银行按照评价内容,对本行年度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开展自评。
(二)综合评价。根据各银行报送资料,省金融办会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按照赋分标准进行打分。根据各银行得分情况,确定各银行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排名情况。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其中,得分排名前5名的银行评价为优秀,排名后5名的银行评价为一般,其他银行评价为良好。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运用:
(一)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联合通报评价结果。
(二)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联合向被评价银行的总部反馈。
(三)与监管工作挂钩。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第十条 评价内容中涉及的数据统计口径与银保监部门一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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