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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20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4-15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34号 发布日期: 2021-04-15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202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4-15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34号
发布日期: 2021-04-15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石窟寺是中西文化交流融合、兼容并蓄、创新创造的重要成果和清晰实证。山西石窟寺资源数量众多、内容丰富、艺术精湛,在中国宗教文化和石窟寺艺术嬗变传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事关文化自信增强,事关文化强省建设,事关转型发展推进,意义十分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落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1号),全面提升我省石窟寺保护管理利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摸清资源底数,加强规划指引,坚持保护第一,推进合理利用,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人才培养,提升研究水平,促进交流互鉴,努力在全国走出一条具有山西特色的石窟寺保护利用之路。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省石窟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市、县级以上的石窟寺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全面消除;石窟寺“四有”(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基本健全;省级以上的石窟寺文物保护单位安防设施实现全覆盖。到“十四五”末,省市县协同推进、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石窟寺保护利用长效机制基本形成;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的体系建设基本形成;石窟寺保护、研究、利用、传承的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云冈学”学科建设取得有效进展,云冈石窟文化影响力显著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石窟寺抢救性保护力度。开展全省石窟寺专项调查,全面摸清资源底数、保存状况、主要风险、保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基本情况,编制《山西省石窟寺专项调查工作报告》《山西省石窟寺安全防范情况报告》,建设全省石窟寺资源数据库。编制山西省石窟寺保护利用专项规划,并推动有关内容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严格落实属地政府主体责任,及时划定公布石窟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分类开展中小型石窟寺的抢救性保护、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和重要石窟寺保护示范工程,2022年底前全面消除市、县级以上石窟寺文物保护单位重大险情。坚持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并重,加强日常养护和监测工作,定期开展文物健康评估,全面提升石窟寺保护能力和水平。(省文物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石窟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将石窟寺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文物工作专项考核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防范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9〕9号)要求,实施石窟寺安全直接责任人公示公告制度,压实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管理使用者、土地承包人“四级责任制”,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立体化石窟寺文物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石窟寺安全防范,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完善风险防控和预警手段,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推进石窟寺技防专项工程,将小、偏、远石窟寺纳入山西省文物安全监管平台,推动监管平台与“雪亮工程”对接并接入公安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对山西1949年以来被盗(丢失)石窟寺石刻文物进行全面梳理后录入“中国被盗(丢失)文物信息发布平台”,构建违法犯罪信息情报网络,保持打击文物犯罪高压态势。集中开展石窟寺违规妆彩、涂画、燃香专项整治工作。(省公安厅、省文物局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石窟寺学术研究和价值挖掘。依托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大同大学等高校资源,搭建以“云冈学”为主要内容的多学科交叉研究高地、决策咨询服务基地和创新人才培养阵地。整合省内各专业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力量,依托云冈研究院、山西省考古研究院建设石窟寺考古科研队伍,有序开展考古调查、价值阐释、艺术研究和成果普及,推动将我省重要石窟寺纳入国家石窟寺考古中长期计划,2022年底前完成云冈石窟第1-4窟、第12窟考古调查报告,2035年底前出版云冈石窟主要大型洞窟和太原晋源区西山石窟寺系列考古调查报告。(省教育厅、省文物局、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大同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石窟寺数字化保护利用。依据国家石窟寺数据采集、加工、存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科学做好我省重要石窟寺壁画、彩塑、雕像、洞窟、摩崖造像等数字化工作。推动石窟寺数字化工作纳入山西省文化遗产综合应用平台,加强石窟寺数字资源管理和共享共用。推动“大美之颂云冈石窟千年记忆与对话”和“天龙山石窟数字复原”在国内外巡回展出,提升山西石窟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流失海外的石窟寺文物数字化回归。(省文物局牵头,省文旅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重要石窟寺综合展示水平。推进重要石窟寺合理适度开放利用,完善开放石窟寺的展示标识解说系统、游客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建设遗址博物馆,全方位、多角度展示石窟寺文物资源魅力。实施重点石窟寺展示陈列提质工程,推动形成联合办展、巡回展览、云展览等线上线下相融合的石窟寺展示模式。全面提升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水平,积极推进云冈石窟及其周边文物遗存展示利用工作。(省文物局牵头,省文旅厅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石窟寺旅游开发活动。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避免石窟寺景点景区过度商业化、娱乐化。科学核定、公布重要石窟寺景点景区游客承载量和重点洞窟的最大瞬时容量。鼓励采用限时限流、预约服务等方式规范引导参观活动。提升石窟寺讲解服务质量,加强对讲解员、导游的职业技能考核和上岗培训,规范讲解服务。深入开展“游山西读历史”活动,开发石窟寺主题研学旅游线路和产品,增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省文旅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石窟寺保护科技支撑引领作用。鼓励省内外文博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石窟寺病害检测、岩体稳定性评估、壁画和石刻保护修复新材料、无人智能监控等技术研究,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不断强化我省石窟寺保护技术集成和系统解决方案供给能力。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不断在石窟寺岩性地质特征、壁画制作工艺和各类病害发育机制等基础研究及传统技术、营造工艺传承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依托云冈研究院,加快建设国家文物局石质文物保护与研究基地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培育专业化的科技创新平台基地,推进石质文物保护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省科技厅、省文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石窟寺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弘扬“莫高精神”,加强石窟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依托山西大学、云冈研究院、山西省考古研究院等,通过定期轮训、在岗培训、现场实践等方式培养石窟寺考古、文物保护、数字化技术人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稳定基层文博队伍,加强重点石窟寺管理机构建设,强化专业力量配备。根据国家安排部署,建立完善我省文物修复领域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优化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落实文物考古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物局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石窟寺保护体制机制创新。鼓励有条件的石窟寺密集区域联合创建省级专题类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立石窟寺志愿者队伍,将中小型石窟寺认领认养纳入“文明守望工程”。根据文物保护工作规律和特点,完善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方式。针对石窟寺考古、本体修复等服务类项目特点和资质单位数量等,选择适当采购方式,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专业保护机构。涉及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的,财政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保障项目有序实施。优化工程管理,科学合理审慎确定工程内容和规模,鼓励采取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中小石窟寺保护项目可选择专业保护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加强项目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保证项目质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文物局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石窟寺文化交流合作。依托云冈研究院,统筹“云冈学”建设发展和区域性石窟寺保护工作,支持将云冈研究院建设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典范和“云冈学”研究高地。创办《云冈研究》学术期刊,举办云冈文化国际论坛,成立中日云冈文化研究交流中心,推动“云冈学”学科建设走出国门、走向世界。(省委宣传部、省外事办、省文物局、大同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提上议事日程,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保护利用工作举措落地见效。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落实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将石窟寺保护利用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要规范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经费和预算内投资管理,完善支出标准,加快预算执行。要严格按照核定后的项目预算控制数推进项目实施,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采购需求、采购合同。中央资金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其他石窟寺保护项目,省级及以下资金按各级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方式执行。加强资金使用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促落实。强化石窟寺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评估,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石窟寺保护情况通报制度。省文物局要加强对各市县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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