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大 山西省政协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33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7-07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07-12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33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7-07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58号
发布日期: 2021-07-12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6〕16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省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山西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山西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为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行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厅,负责与相关部门及市、县(市、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省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政府、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上报省应急厅。省应急厅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政府、应急管理部。省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国务院。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省应急厅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其办公室要视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宣传、网信、广电等部门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响应启动条件见附件。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2 响应措施

  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统一组织、领导、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会商会,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省委、省政府领导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省级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省军区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工信厅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省级医药储备应急调拨。省住建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省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根据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的统一部署,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省应急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应急厅、受灾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省应急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2.2 响应措施

  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常务副总指挥或委托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市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根据灾情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人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省级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军区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省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根据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的统一部署,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省应急厅、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省应急厅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3.2响应措施

  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应急厅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省级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省军区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省卫健委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应急厅、省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厅指导受灾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应急厅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2 响应措施

  省应急厅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应急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应急厅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及时下达救灾应急补助省级预算内投资。省应急厅会同省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省军区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政府请求,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军、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6)省卫健委指导受灾市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省应急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市、县级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省应急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省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及粮食供应等。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省应急厅根据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省应急厅收到受灾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中央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厅收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绩效评估情况报告后,通过组织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市、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 县级以上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省、市、县三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省应急厅、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省、市级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物资保障信息系统,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省总指挥部(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市、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6年11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6〕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省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启动条件.pdf

附件: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