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大 山西省政协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35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7-14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61号 发布日期: 2021-07-14
是否有效: 废止失效 废止日期: 2023-03-03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355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7-14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61号
发布日期: 2021-07-14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等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由省、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从应急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全额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派任命,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编制总量内统筹配备。

第三条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实行“两人一矿”常态化监管,每月深入地下矿山不少于2次;露天矿山、尾矿库和其他矿山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调配力量,实行区域联合派驻监管专员,确保每座矿山都有监管专员负责监管,每月深入矿山不少于1次。

第四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履行包保、盯守、安全巡查和报告第一责任;

(二)对所监管非煤矿山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所监管非煤矿山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现的危及矿山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有权责令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原岗位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非煤矿山的综合监管、行业监管责任不变。

第六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第七条 派出单位接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查处情况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派出单位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培训等日常管理,每季度听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原则上派出单位每年应当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所监管非煤矿山调整轮换一次。

第十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工作参照《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考核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名单及对应的监管非煤矿山应当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省应急厅负责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