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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3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8-12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电〔2021〕30号 发布日期: 2021-08-12
是否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3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8-12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电〔2021〕30号
发布日期: 2021-08-12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2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方案


  2021年是我省奋力夺取“十四五”转型出雏型开局新胜利的关键之年,是我省加快转型发展蹚新路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0〕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决策部署取得更大突破,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升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原则,深化拓展“标准地”改革,推进企业对标竞价的“标准地”制度,促进项目开工,招引遴选高质量项目落地,构建具有山西特色、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确保改革位于全国第一方阵。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40%;山西综改示范区探索将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延伸;实施全周期管理,各开发区对已竞得“标准地”的项目,监督企业履约践诺,确保项目达产见效。

二、工作任务

  (一)持续做好区域评价事项。在全省有条件的区域,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推行以“标准地”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山西省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中关于做好政府统一服务的要求,全面实施区域节能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价,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等)

  (二)持续做优控制性指标。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导向要求,设置本区域“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建筑节能要求等构成。具体指标可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等进行设置。(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能源局等)

  (三)持续组织完成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市县政府、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级政府明确的区域评价事项,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为实施“标准地”出让创造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等)

  (四)加大“标准地”出让力度。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出让“标准地”宗数占本开发区工业用地比重不低于40%,促进项目开工落地。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等)

  (五)持续做好承诺事项。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企业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公开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加快项目开工落地。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长期做好服务工作,组织企业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等)

  (六)实施全周期管理。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用地企业已竞得“标准地”的项目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实施项目全周期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服务监管办法,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土地出让后用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确保项目达产见效,切实做好“标准地”改革的“后半篇文章”。同时,选择部分“标准地”项目,从项目进展、主要做法、实施成效等方面梳理总结,及时形成典型案例,用以指导完善工作,报省自然资源厅择优推广。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七)探索扩围做好改革试点。推进“标准地”改革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要充分发挥先行先试和引领示范作用,探索将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延伸,及时总结,力争形成符合我省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动我省乃至全国“标准地”改革提供有益借鉴。市县政府按照审慎稳妥的原则,在2020年推进“标准地”改革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探索完善改革制度,形成改革经验。2021年12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等)

  (八)打造样板制定工作指引。认真总结各市、山西综改示范区“标准地”改革实践做法,研究制定《山西省“标准地”改革工作指引》,形成“标准地”出让新模式,推进“标准地”改革制度化、规范化运行。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地震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山西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做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通报报告工作,市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领导、推进、落实工作,为“标准地”改革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自然资源厅和相关省直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日常督促指导,定期通报“标准地”工作推进情况。各市县政府、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和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改革进展情况月报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标准地”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工作、主要做法、工作成效等)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向省政府报告。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标准地”改革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深化拓展“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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