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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4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9-02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80号 发布日期: 2021-09-03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1/2021-0042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1-09-02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1〕80号
发布日期: 2021-09-03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8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山西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促进省市县三级政府分工协作、有序运转、有效履职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市县三级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美丽山西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国家开展的自然资源基础调查由省级与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节点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省级地图市场监管和地图审核行政许可,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等,省级自然资源测绘管理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基础测绘(含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更新及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测绘基准建设维护与服务、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利用等),省级地理国情监测,省级国土空间月度监测,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省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省级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级组织开展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省级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监测,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市县组织实施的自然资源监测,市县级自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自主实施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分析评价,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县级节点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级基础测绘(含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基础测绘更新及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利用等)成果管理,市县级地图市场监管,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保管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级地图审核行政许可、市级测绘基准建设维护与服务、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省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和数据库建设、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在省级系统基础上性能更高、功能更全面、更符合当地实际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配合省级信息管理平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本地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研发,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和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省政府受中央政府委托直接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以及将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省政府委托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等级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市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省级、省内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以及需报省政府监督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城镇开发边界的划定,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城区范围划定和城市体检评估,以及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县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省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省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列入国家生态保护修复层面,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影响跨市域的,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收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省管省级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治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省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乡村建设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未纳入国家生态保护修复范围,但对区域生态收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国土综合整治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与省级财政事权,中央与省级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省级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省级组织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活动,省级地理信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省管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保护,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省级矿业权重大事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省级地质资料管理,省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市县组织的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活动,市县级地理信息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市县矿业权重大事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市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县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县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市县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省级测绘应急保障建设,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省直国有林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等防灾减灾事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省级自然保护地及林业草原防灾减灾重点区域的防火和有害生物等防灾减灾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测绘应急保障建设,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排查除险、群测群防员补助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市县自然保护地、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省级公益性地图定期更新,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管辖和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全省自然资源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公益性地图定期更新,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涉及自然资源领域市县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市县级改革。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山西省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推动山西生态环境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生态环境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市县三级财政关系,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为建设美丽山西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全省性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省级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制定及其实施方案制定,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方案编制,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将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重点排污单位省级自动监控能力建设及运行维护,省级负责承担的各类环境要素的环境质量监测及质控管理,省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环境应急和预报预警监测、重大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省级负责承担落实的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或任务,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的环境监测工作,省级辐射监测能力建设,省级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辐射环境执法监测,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和预警监测,省级重大辐射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京津冀周边区域、汾渭平原区域、太原及周边“1+30”区域、晋北区域和汾河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检查,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察,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检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运行管理,市县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县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市县辐射环境执法监测、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和预警监测、市县重大辐射环境问题专项调查性监测,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任务来源、工作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在具体工作安排中将省级、市县财政事权予以明确。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事中事后监管,全省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属于省级管理权限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省级权限内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许可管理,省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工作的组织和监管、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基础能力建设,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全局性、示范性跨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性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省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省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省级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工作、能力建设培训,全省性低碳试点建设、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建设,全省性的生态环境政策与科学研究,土壤污染防治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跨市域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省政府审批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保护,省级移动源环境管理相关工作、能力建设,省级机动车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省级辐射环境监测点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辐射监测实验室运行维护,省级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及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由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事中事后监管,市县重点污染物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市县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市县权限内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的许可管理,市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县碳排放权交易基础能力建设,市县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生态受益范围有限的市县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市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发布,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市县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实施方案制定,市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培训,市县“全国低碳日”宣传,市县低碳试点建设及近零碳排放区示范事项,市县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市政府审批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保护,市县移动源环境管理相关工作、能力建设,市县机动车环境管理综合业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市以下辐射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及平台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将放射性污染防治、跨市域和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全省性政策、重大规划等执行情况评价、评估,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以下生态环境领域法规、规章、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领域相关规定执行。省直管县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按照我省财政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省级视情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支持。涉及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省级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要将适宜由市级承担的生态环境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级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划分市县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组织推动相关改革工作,实现全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科学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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