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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政办发〔2021〕102号
  • [成文日期] 2021-12-30
  • [发布日期] 2021-12-31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或项目构成、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园区。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设立、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化工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有关要求,成立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组织领导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厅,组织协调设区市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统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组成,各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过程中涉及的设立、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应急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化工园区认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选址应符合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所在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应符合国家、区域及省、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集约集聚,创新发展。园区按照产业链条布局或专业特色发展,坚持循环发展、创新发展,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三)安全环保,绿色发展。园区安全环保管理完善,实施责任关怀,实现安全、绿色发展。

  (四)配套完善,设施共享。园区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完善,具有较高信息化水平和较强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化工园区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立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

  (二)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安全风险等级不得为A级或B级,并按规定开展跟踪评价评估工作。

  (三)设置专业化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控能力,并按要求落实到位。

  (四)编制产业规划和总体规划,产业规划要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资源、水资源、环境容量、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五)选址布局应符合相关规划,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选址。

  (六)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内各企业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点(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符合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现有园区内有居民居住、混建劳动力密集型非化工企业的,应制定并落实搬迁方案。

  (七)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当地实际以及符合《山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要求的“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八)建设和完善公共道路、市政雨排水、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等公用工程;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园区,应建设符合标准规范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九)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消防应急等设施。

   (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以及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一)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要求的体系、预案及平台。

   (十二)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涉及危化装置的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省、市安全和环保监测预警系统。

   (十三)建设满足化工废水处置要求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配套管网,实现园区内生产废水全收集、全处理并稳定达标排放。化工企业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程。园区污水管网原则上实行明管设置、压力排放,对 纳管废水要进行在线监测监控和阀门控制。

   (十四)具备危险废物100%收集的能力,并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

   (十五)按照《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认定园区总评分应在60分及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化工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设区的市民政府提交相关认定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园区设立的批复文件、四至范围划定文件;

   (三)园区的总体规划和批复文件,园区化工产业规划和专家审查意见;

   (四)园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主要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五)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园区建设5年以上的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六)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园区建设5年以上的整体性安全评估报告;

   (七)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八)园区边界1000米范围内最新卫星图片或航拍、测绘图纸等资料,对照园区规划总图,提供100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敏感目标、重要目标和一类防护目标)的说明;

   (九)园区“禁限控”目录、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十)园区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或依托骨干企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处置、环境风险应急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园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园区基本情况(有关规划面积、供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化工企业数量、化工企业占比、已建在建项目投资额、营业收入、工业增加值、税收等数据原则上以批复文件和统计数据为准);

   (十三)园区现有产业链情况及链上企业基本情况(链上企业名称及主要产品、产能产量、营业收入、税金等);

   (十四)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化工园区管理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进行现场初验,初验合格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设区市民政府人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安全、环保、化工工艺技术方面专家进行评审及现场核查,并按照评分标准进行复核打分。

   第九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评审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民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发展支持

  

  第十条 鼓励化工园区基于已建的安全、环境风险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覆盖整个园区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园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全面整合园区信息化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园区,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第十二条 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建立健康、安全、环境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HSE)和责任关怀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对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标识,定期开展培训,践行责任关怀,持续改善健康、安全和环境质量,按照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化工园区相关信息,提高周边地区群众满意度。

  第十三条 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坚持“节水优先”的理念,将处理达标后的园区生产、生活废水作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减少新鲜水取用,实现园区废水循环利用。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市、县民政府人负责本行政区内化工园区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和服务园区管理机构做好园区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化工园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整改后给予复核认定,未完成整改的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化工园区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每两年由设区市民政府组织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对于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园区内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逾期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逾期未申报的,撤销园区认定资格。

  第十七条 化工园区内实施化工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类项目建设外,园区不得新建与主导产业无关联项目。

  第十八条 禁止在重点区域内新增化工园区。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内,引进项目新建化工园区,应满足国土空间规划、“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和认定条件(一)至(五)要求,并在投产项目达到一定比例(园区内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超过3家)后开展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 在化工园区外,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的重点化工生产企业作为重点监测点,实施规范化管理。重点监测点认定管理办法由省应急厅、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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