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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2-7331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12-08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2〕97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2-73317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12-08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22〕97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晋政办发〔2022〕9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破解制约民间投资的堵点问题,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法无禁止皆可为”,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落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目标任务,持续打造“三无三可”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民间投资扩规模、优结构、提质效。狠抓市场主体倍增“48条”、稳增长“46条”、工业“70条”、服务业“61条”等一揽子惠企政策的落地耦合显效,持续增强民营企业获得感和投资信心,留住雄厚的本地民间资本,吸引新兴的外来资本。压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全省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力争到“十四五”末占比超过58%。

  二、支持政策

  (一)公平执行“非禁即入”

  1.严格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增设民间投资准入条件,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招标采购公告等方式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建立隐性壁垒台账并集中清理。

  2.坚持“凡定必审”原则,政府部门确定市场主体参与的各项事务,均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部门安排奖补资金、确定入围名单、评选试点示范等,不得以企业所有制类型为申报审核条件。省内企业扩大生产、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同等享受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加码”决算审计、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减免投标保证金。

  4.清理盘活停缓建工程项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主导盘活建设。

  5.全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省直各部门分领域建立“减免责清单”、全省统一执行。

  (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各部门,市县政府)

  (二)稳定房地产业民间投资

  6.适度增加供地,保障改善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用地需求,长治、晋城、临汾等住房供求关系紧张的城市要增加供地规模、加快供地节奏。

  7.用好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引导商业银行跟进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住宅项目建设交付,做好“保交楼、稳民生”。专项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政银企对接,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探索政府主导盘活闲置商品房,补充保障性租赁住房。

  8.灵活把握预售资金使用政策,因城施策、精准施策、一项一策,对于企业信用良好、运转正常的项目,可适度下调商品房预售资金重点监管额度不超过5个百分点,保障房地产项目建设进度。新开工项目原则上24个月内建成交付。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

  (以上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自然资源厅,市县政府)

  (三)扩大能源领域民间投资

  9.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新能源及升压站、煤矿核增产能、煤电“上大压小”、氢能、地热能开发利用、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和充电桩等能源类项目。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手续办理、并网运营等方面,做到各类型企业一视同仁。

  10.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要提前向全社会公开,并向民间资本推介。新能源发电保障性并网指标,倾斜支持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11.建立光伏发电项目保障性并网、市场化并网等并网多元保障机制,做到“能并尽并”。在“十四五”期间已纳入省能源主管部门年度保障性并网规模并开工建设的项目,实行保障性并网。对保障性并网范围以外仍有意愿并网的项目,根据省相关部门安排,可通过自建、合建共享或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落实并网条件后,由电网企业予以并网。

  (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市县政府)

  (四)拓宽基础设施领域民间投资

  12.对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

  13.对我省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在铁路专用线、收费公路、通航机场、农林水利、垃圾污水处理、地下综合管廊等领域选择一批示范项目,向民间资本推介,吸引其投资建设运营。

  14.鼓励省属国有企业、市县政府采取委托经营、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已建成的公共设施转让给民间资本运营管理,引导民营企业按照《山西省鼓励公共资源特许经营事项目录指引(2022年版)》在17个领域积极参与特许经营,实现存量资产盘活、民间投资激活“一举两得”。

  15.对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通过适当延长合作期限、创新运营模式、挖掘项目商业价值、组建联合体等方式,提高PPP项目自身收益,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16.对民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每年开展示范项目认定,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和成熟度安排50万元-100万元前期费支持。

  (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省住建厅等,市县政府)

  (五)激发产业领域民间投资

  17.支持民营企业围绕特钢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风电装备、氢能、铝镁精深加工、光伏、现代医药、第三代半导体、合成生物等10条产业链布局投资项目,每年遴选“链主”项目、“链核”项目,对其中已开工建设且企业完成投资进度超过30%的项目,分别安排投资补助资金500万元、300万元。

  18.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数字山西”建设,培育500个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到2025年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4%。

  19.用好政府技改资金,带动企业实施工艺设备、节能减排等改造升级项目,提高民间资本较为集中的焦化、冶金、装备、白酒、食醋和特色农产品加工等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20.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科技含量高的农业龙头企业自建项目(享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除外),按照上年实际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由省财政对前20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每户奖补1000万元,其余每户奖补500万元。

  21.深化拓展涉旅文物单位“两权分离”改革,以市场化手段盘活优质文旅康养资源,创新开发“山西礼物”系列文创产品,引进一批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开发运营文旅康养项目。

  (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等,市县政府)

  (六)强化项目审批服务

  22.持续推进开发区“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开发区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拿地即开工”。

  23.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小型市政设施报装接入,实行企业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

  24.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采取合并办理环节、区域评估、取消部分手续、简化联合验收等改革举措,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到24个工作日内。

  (以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等,市县政府)

  (七)强化项目用能支持

  25.根据国家确定的用作原材料的能源产品消费,包括生产烯烃、芳烃、化肥、农药、醇类等产品过程中的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考核。

  26.对整体能效水平较高的产业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包括高端装备、数字产业、新能源汽车、通航、信创等,在项目节能审查时,直接进行批复。

  27.对正面清单以外的产业实行能效先进性审批,包括新材料、节能环保、光机电、合成生物、现代医药和大健康、碳化硅等,单位增加值能耗低于全省2025年单位GDP能耗目标的项目,优先进行节能审查批复。

  (以上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市县政府)

  (八)强化项目环境容量支持

  28.打破以市县为调控单元的污染物总量管理模式,建立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污染物总量省级统筹调配机制,排污总量指标向战略性新兴产业、低碳环保产业和重大项目倾斜。

  29.对我省保供煤矿、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30.对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项目,一律免予办理环评手续。对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15大类、40小类行业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以上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等,市县政府)

  (九)强化项目用地支持

  31.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纳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在建设用地依法依规批准后,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

  32.按照我省《产业用地支持政策23条》,实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一视同仁、灵活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对支持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等惠企政策。

  33.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旧工业区、旧厂房改造,允许民营中小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

  34.保障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利用符合政策的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以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等,市县政府)

  (十)强化项目融资支持

  35.抢抓国家调增政策性银行信贷额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等机遇,积极推介申报优质民间投资项目,依法合规获得信贷资金。

  36.用足用好国家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围绕8大类23个投向领域滚动储备申报争取项目,有效补充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

  37.推进太原地方征信平台升级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加强省级地方征信平台、信易贷平台对税务、市场监管、社保、公积金缴纳等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畅通信用修复渠道,对民营企业信用情况精准画像,支撑服务民营企业信贷风险识别及贷款发放。

  38.支持银行机构会同省级以上“双创”示范基地联合开展小额信贷,支持民营企业以其持有的“链主”企业应付账款开展融资。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引导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担保。

  39.推进企业上市“倍增”计划,提前做好面向民间投资的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储备,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稳步扩大直接融资。

  (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银保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证监局等,市县政府)

  (十一)鼓励民企“抱团”发展

  40.支持我省民营投资集团做大做强,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转型项目,建设运营开发区“园中园”。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引导本地区民营企业联合搭建民营投资平台,聚合民企资金,实现抱团发展。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畅通民营企业与政府沟通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

  (责任单位:省工商联等,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工作在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配套举措,优化发展环境,狠抓政策落地见效。将民间投资相关指标列入各级各相关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年度目标任务统筹考核。

  (二)强化政企沟通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分析调度会不少于一次。围绕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和民间投资项目建设,每年组织开展政企沟通“三个一百”活动,各市县政府领导班子与民营企业举行百场座谈,百名厅局负责人开展入企帮扶,百名行长进企业服务融资。

  (三)强化政策兑现

  非涉密涉企政策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做好宣传解读,涉及面广的重大政策要进行专项宣讲。用足用好全省政府系统抓落实工作机制,对涉企政策不落实情况实行清单管理,典型问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整治“新官不理旧账”,兑现招商引资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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