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人大 山西省政协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18-0001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28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7〕58号 发布日期: 2018-01-12
是否有效: 废止失效 废止日期: 2023-02-23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18-0001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7-12-28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晋政发〔2017〕58号
发布日期: 2018-01-12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7〕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证照分离”改革,主要是解决企业面临的“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六最”营商环境、充分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结合我省实际,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治高新技术开发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等5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熟做法。试点期为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1日。

国务院批复上海市改革试点的11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有11项国务院及部门或省政府已取消,有3项在我省不涉及(为上海市地方性法规设立),有5项在我省同其他事项合并实施。这次在我省进行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为97项(指导目录见附件1)。

二、改革重点

(一)清理规范各类许可。

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把营业执照与能分离的许可类的“证”都分离出去,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取适当管理办法(见附件2)。

1.取消审批。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包括出版物出租经营备案等5项行政许可事项。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为及时、准确地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包括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审批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22项行政许可事项。

4.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等36项行政许可事项。

5.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包括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等31项行政许可事项。

(二)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1.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后续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于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各类审批事项,各责任部门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后续监管举措,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自由落体”。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责任部门要逐项梳理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2.强化信息归集公示,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对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工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5号)要求,认真履行好“双告知”职责。各级审批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告知的企业登记信息后,要及时反馈信息接收情况,办理完相关许可审批后,要实时将许可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示。各级监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也要实时向上述平台归集公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3.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不断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4.创新监管机制,加大违法违规惩戒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监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检查、检验、检测。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在鉴证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维护投资人权益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

5.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加快政府职能和市场监管方式转变,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示范区、有关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按照职责任务分工,研究制定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和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办法,确保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对接。

(二)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省审改办、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改革试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鼓励探索创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尊重并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鼓励支持基层大胆探索,积极创造良好环境,及时总结推广改革经验。示范区和有关开发区要敢为人先、积极探索,当好改革排头兵,打造改革新高地。

(四)建立评估机制。

建立“证照分离”改革绩效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改革总体要求,全面分析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撑就业增长、促进创业创新、服务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各责任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案和举措,制定完成相应管理制度和监管文件,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省审改办和省工商局备案审查。试点结束时,示范区、省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于2018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审改办和省工商局。


附件1:

山西省“证照分离”事项登记指导目录及改革举措制定分工表.pdf

附件2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任务明细表.pdf

附件3:

山西省       (审批部门)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样本)(审批事项名称).pdf




附件:
相关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