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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2-3290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19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跨部门行使商务和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发文字号: 晋政函〔2022〕33号 发布日期: 2022-05-20
是否有效: 有效
索  引 号: 012150SX00100/2022-32908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5-19
标      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忻州市跨部门行使商务和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发文字号: 晋政函〔2022〕33号
发布日期: 2022-05-20
主  题 词: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忻州市跨部门行使商务和粮食流通领域

行政处罚权的批复


晋政函〔2022〕33号


忻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跨部门行使商务和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的请示》(忻政〔202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跨部门行使商务和粮食流通领域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商务流通领域、粮食流通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三、上述领域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上述范围内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也依法由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

  你市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本批复精神,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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