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粮规字〔2023〕91号
  • [成文日期] 2023-11-23
  • [发布日期] 2023-11-23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粮规字〔2023〕91号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的工作部署,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770号)及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改价调发〔2021〕405号的新精神,对原《山西省省级储备猪肉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猪肉储备管理,保证猪肉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应急和调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猪肉储备是省专项储备物资,其使用权和调度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省级猪肉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管。省财政厅负责储备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管理。

第三条 省级猪肉储备管理遵循“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承储、市场运作、动态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监测预警、储备调节按照我省《关于完善政府猪肉储备调节机制做好猪肉市场保供稳价工作预案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章  储备品种、动用规定和轮换要求

第五条 储备品种、数量。

1.储备品种:活体猪、冻猪肉。

2.储备数量:以省政府批准数量为准。

第六条 储备方式、动用条件和程序。

1.储备方式。原则上实行定点储备,常规储备可采用冻猪肉及活体存储等方式,其中冻猪肉存储占比要结合实际情况,保持在50%左右,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等特殊情形时要及时提高冻猪肉存储占比。

2.动用条件。省级猪肉储备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方可动用:

(1)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市场上肉类供应严重失衡;

(2)受瘟疫传播等突发事件影响,全省范围或局部(设区市以上城市)市场肉品供应严重紧张,出现脱销、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3)发生战争等重大事件;

(4)对外援助;

(5)重要节假日保供稳市;

(6)其它紧急事项。

3.动用程序。需动用省级猪肉储备时,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要求,组织承储企业开展猪肉储备投放工作,并在投放完成后1个月内补足库存。

4.轮换要求。活体猪储备和冻猪肉储备一年轮换3次,每次轮换后储存时间不超过4个月。轮换期间,储备数量不得低于储备任务的2/3,轮空期不得超过30日。承储企业根据上述要求自行对猪肉储备开展更新轮换,同时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三章  承储企业具备的条件与确定

第七条 符合资质条件(资质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且有意愿承担省级猪肉储备承储任务的企业,可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申报,也可通过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的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申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符合资质条件企业,公示无异议后,列入省级猪肉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的原则选择承储企业。从储备量上重点保证大中城市需要,兼顾区域储备调拨实际需要,储备任务在地区间合理分布,确保调度灵活,节省费用,满足需要。

1.申报。拟承储企业应向省、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申报省级猪肉储备承储资格,并提供如下材料:

(1)省级猪肉储备活体猪承储企业:A.省级猪肉储备活体猪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见附件3);B.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C.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材料复印件;D.饲养场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E.饲养场布局平面图;F.饲养场防疫管理规定;G.饲养管理规定。

(2)省级猪肉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A.省级猪肉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见附件4);B.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C.注册资金和参股证明材料复印件;D.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E.冷库管理制度。

2.审定程序。

(1)初审。申报企业向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名的,由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省级猪肉储备资质条件等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和现场资格初审,提出意见并对申报表加盖公章后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企业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报名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料资和现场资格初审。

(2)复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专家成立省级猪肉承储企业资格审查组,对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初审的申报企业进行资料和现场资格复审。  

(3)公示。复审合格企业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具备承担省级猪肉储备任务资质,并列入省级猪肉储备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

(4)选取。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有关专家从承储企业备选名录库中择优选取企业。

第四章 检测单位的职责及具备的条件与确定

第八条 检测单位分别负责省级猪肉储备的质量公检及非洲猪瘟检测,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承担省级猪肉储备质量公检单位需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独立开展饲料、畜禽产品检测能力,具有必备设备,实验室人员需具备畜牧领域相关背景,检测能力能够满足饲料、畜禽产品违禁药物、重金属、霉菌毒素检测有关要求。

承担省级猪肉储备基地非洲猪瘟检测单位需取得相关资质,具备实验室条件,具有必备设备,实验室人员需具备兽医领域相关背景,检测能力能够满足非洲猪瘟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有关要求。

检测单位需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接报名,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资料审核,合格单位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省级猪肉储备检测单位。

第五章  储备任务的确定

第九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全省总储备量,结合取得储备资质条件承储企业的实际能力,经检测单位核实承储企业非洲猪瘟等疫病防控情况后,提出省级猪肉储备初步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后对承储企业分别下达年度储备任务。

已承担国家、市级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确有一定承储能力的,可适当安排省级储备任务。对同时储存国家、省和市级储备的,要分册分账登记,分别管理。

第十条 储备任务下达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签订合同后,要在储备计划执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储计划。

第六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猪肉储备管理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配合管理。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与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检测单位按照委托协议履行职责。必要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各市粮食和物资部门进行专项工作。

1.质量要求。活体猪的品种应是符合国家提倡的优良品种且符合质量标准的瘦肉型猪种。冻猪肉储备的货源应是符合质量标准的生猪。

2.价格。活体储备的出栏价格要本着随行就市的原则,由产销双方协商确定。冻猪肉储备的入库价格应按当地市场价格本着保护生猪生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由产销双方协商;出库价格应按稳定市场、平抑物价的原则确定。出入库由企业自负盈亏。

3.为保障猪肉储备安全,省级猪肉储备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1)活体猪检查内容。

A.数量检查。省级活体猪储备每吨按照20头(每头60公斤以上)折算,通过查看储备台账,平面布局图、专用标牌,现场逐栋、逐栏、逐头清点。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监控、视频等信息化手段检查。

B.确保各项证件的时效性。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水质报告等证件都必需在规定有效期内。兽医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资质证明。承储企业要严格掌握各项证件有效期限,并对将要到期有关证件及时办理变更。

C.各项记录要规范化。根据资质条件要求做好以下记录:①消毒记录。包括圈舍、环境及设施、设备和用具以及活畜的消毒;②兽药的购进、使用记录;③疫苗购进、免疫接种记录;④疾病防治记录;⑤废弃物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记录;⑥存栏结构及储备台账。

D.对生猪饲养执行无公害标准。饲养用水执行《NY5027—2008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生猪饲养饲料执行《NY5032—2006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GB13078—2017《饲料卫生标准》,在饲料中添加药物添加剂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生猪饲养兽药执行《NY/T5030—2016无公害农产品兽药使用准则》;生猪饲养管理执行《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对活体储备承储企业在活猪储备期内育肥猪所用饲料进行抽查,检测违禁药物、农药残留、重金属残留等项目。

E.委托检测单位定期对承储企业进行疫情检查。

(2)冻猪肉检查内容。

A.数量检查。通过查看储备台账、库位平面图、垛卡标牌、在库冻肉数量来确定冻猪肉储备在库数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查、重点抽查等方法。

B.确保各项证件的时效性。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有关证件都必须在有效期内。承储企业要严格掌握各项证件有效期限,并对将要到期的有关证件及时办理变更。

C.各项记录要规范化。做好以下记录:①库温检查记录;②出入库记录;③入库检疫检查记录;④储备台账。

D.省级冻猪肉储备质量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兽医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印章、定点屠宰专用章清晰整齐。白条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9959.1—2019 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 第1部分:片猪肉》要求,证签齐全,字迹清晰。1—4号分割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9959.2—2008分割鲜冻猪瘦肉》,证签齐全,字迹清晰。对在储备期内冻猪肉储备进行抽查,检测水分、违禁药物、重金属残留等项目。

4.省级猪肉储备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接受并积级配合省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测。检测工作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不合格者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七章  承储企业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活体猪储备承储企业要严格履行储备合同,建立健全严格的储备管理制度,健全储备专项台账,详细注明入出栏数量和时间以及在栏数量,保证在栏育肥猪数量。省级冻猪肉储备承储企业要保证在库数量足、品质好,实行专库储存、挂牌明示、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人管理,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三条 实行猪肉储备报告制度。

承担活体猪储备的承储企业每月25日前要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储备生猪存栏总数、存栏结构、饲料购入均价、生猪销售均价。活体猪储备存栏期间,承储企业可根据生猪育肥情况及时组织更新。

承担冻猪肉储备的承储企业每月25日前要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出入库数量、期末库存数量及出入库均价。冻猪肉储备期间,承储企业可根据冻猪肉储备期限及时组织更新。

第十四条  任何承储企业不得将省级猪肉储备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书面告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承储企业不能如期完成储备计划时,要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书面报告,以便及时调整储备计划。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猪肉储备所需资金通过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储备计划向承储企业拨付储备费用补贴。活体储备费用按照财商字〔1997〕9号财政部《生猪活体储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储备任务的出栏猪补贴标准为30元/头执行,如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调整依据和标准,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执行;冻猪肉储备费用、公检费用和非洲猪瘟检测费用,根据储备任务落实情况及年初预算安排,合理确定。如遇政策性变化或市场剧烈波动,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另外调整。

第十七条 省级猪肉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储备资金的绩效管理,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省级猪肉储备的日常管理,委托检测单位对省级猪肉储备进行质量公检及非洲猪瘟疫情检测监控。对储备数量不实、质量不符合要求、生产情况异常和发现疫情的,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调整储备任务意见。对投放期间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并涉及违法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储备补贴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猪肉储备承储企业及其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山西省省级猪肉储备管理办法》(晋粮物字〔2020〕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猪肉储备活体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2.省级猪肉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资质条件

3.省级猪肉储备活体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

4.省级猪肉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资格申报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