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林规范发〔2023〕5号
  • [成文日期] 2023-12-01
  • [发布日期] 2023-12-04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森林

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林规范发〔2023〕5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原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和《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切实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森林抚育成效,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森林抚育项目。其他森林抚育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森林抚育项目的申报、储备、资金计划下达、作业设计、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储备

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森林抚育项目:

(一)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未成林造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在项目申报范围。

(二)郁闭度等指标符合《山西省森林抚育规程》等规定的前提条件。

(三)国有林业单位申报项目,应当依据已经批复的森林经营方案。

(四)除卫生伐外,其他抚育方式的使用间隔期最短不低于3年。

(五)按期完成上一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并提交自查报告。

(六)上一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合格率达到90%以上。

第五条 申报森林抚育项目需书面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文件。内容应包括拟实施森林抚育的地点、面积、林地林木权属、森林类别、作业小班数、林木起源、林种、树种、郁闭度等。还应说明上一年度的森林抚育项目完成情况、自查和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应明确立项依据、建设内容、抚育措施(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不能单独或相互组合作为森林抚育项目的抚育方式,可与抚育采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实施期限和范围、投资估算和绩效目标等。

(三)项目绩效目标表。

(四)项目投资估算表。

(五)国有林业单位还应提交森林经营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的空白处注明“项目申报依据森林经营方案”字样并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印章。

(六)年度森林抚育项目申报指南(通知)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多头申报、虚假申报的单位,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森林抚育项目申报失信名单并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约束惩戒,并在3年内禁止申报森林抚育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坚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常态化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可全年常态化进行申报,或在下达申报指南(通知)后集中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后,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的范围和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录入项目储备库,并书面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林业和草原局随机从专家库中抽选符合条件、资质的专家或第三方机构等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筛选确定入库项目清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部门项目库,并将入库结果通知市级林草主管部门,适时纳入省财政项目库或全国林草财政资金项目库。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负责。

第八条 项目储备包括部门项目库、全国林草财政资金系统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的储备。

部门项目库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立管理,用于正式立项前的项目储备。采用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分配的项目均可纳入部门项目库进行前期储备。

全国林草财政资金项目库是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在全国林业财政资金管理系统中建立的项目信息系统,按照中央财政项目储备制度管理的项目需纳入全国林草财政资金项目库,按照《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省财政项目库由财政部门在财政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建立,是对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信息系统,省级财政项目、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补助项目均需纳入省财政项目库,按照《省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 已进入全国林草财政资金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的项目,涉及项目支出方向、申请财政资金数额等信息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入库指南和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确需安排的项目,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向省林业和草原局和省财政厅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

第十一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各单位的森林资源状况、任务申报需求、往年森林抚育任务安排、完成和信息报送情况,结合森林经营方案和相关规划,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项目资金,优先保证重点工作任务。既往年度未完成和未验收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财政部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额度,从项目储备库中提出支持项目清单(项目清单中各项目汇总的中央财政支持金额原则上应与预算安排指标一致),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申请下达。

第十三条 省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已分配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项目储备和预算编制内容,在省财政批复预算后下达;待分配项目,需在省财政批复预算后,重新提报分配建议并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审核下达。


第四章 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及变更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应实行现场调查设计,科学确定抚育措施及作业方式。森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单位对作业设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森林抚育项目作业设计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审批要点包括作业设计是否符合《山西省森林抚育规程》等规定,抚育措施、采伐强度等是否科学合理,预期成效是否显著,出材量、抚育剩余物价格估算等是否符合实际,涉及林木采伐的还应核实采伐蓄积和采伐株数等数据计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批准程序变更。

第十七条 凡采伐、采挖林地上的林木必须依法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十八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的资金计划文件下达后,提交作业设计申报项目的单位可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直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提交项目实施方案申报项目的单位应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文件在省林业和草原局的资金计划文件印发3个月内组织编制完成作业设计,设计批复后,依据批复的作业设计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九条 省属和市属国有林业单位采伐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和草原局核发;县属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和其他林业经营者采伐林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森林抚育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森林抚育项目应严格执行“先标号、后采伐”的标采分离制度,作业设计批复后、采伐作业前,项目单位应组织人员按照作业设计对采伐木进行标号,采伐木标号必须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

项目单位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任务量大小、作业区地形,合理规划分区,明确各区域标号人员,做到责任到人。抚育任务大、技术人员不足的项目单位,可优先聘用项目单位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如还无法满足标号要求,可外聘固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辅助项目单位技术员进行标号。

标号人员应按照作业设计、结合“抬头法”确定采伐木,使用蓝色油漆在胸高处画圈、在地径处画点对采伐木进行标号,标号应清晰醒目,郁闭度、蓄积强度和株数强度等主要指标应严格控制在误差范围之内,避免出现“开天窗”“拔大毛”等行为。各区域标号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随机抽查,确保采伐木的标号准确合理。

第二十二条 森林抚育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省财政厅《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规定,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项目投资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建立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台账。项目投资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法定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的确定应符合实际需要,情形适用得当,依据客观充分,程序严格规范。涉及生态帮扶、乡村振兴等相关资金项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单位为省直林场的,省直林局应设立监督员,对项目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项目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并留存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照片,购买保险复印件等进行存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储备应急救援物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抢救,将安全生产事故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依据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作业设计明确作业时间、地点、面积、方式、采伐强度、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安全责任、防火责任、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采伐前进行伐前公示,公示地点应选在作业区附近的村庄或交通要道,公示内容应全面,包括采伐地点及四至范围、采伐作业面积、作业小班数量、抚育林分的起源、林种、树种、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出材量、采伐期限、施工单位、批准采伐机关等内容。公示单应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及监督电话,并张贴拍照存档备查。公示时间为7个自然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单位应组织技术员、管护员等与施工单位进行现地伐区拨交,明确施工时间、四至界线、作业方式和采伐强度等主要技术指标,并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进行采伐安全与施工作业技术培训,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生产流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主要包括采伐、修枝、割灌(对影响目标树、优势木生长的灌木进行割除)、制材、集材、归楞、处置采伐剩余物、补植(对林缘、林窗按照“针阔混交”的原则,补植适宜地域生长的优良乡土树种)等。抚育采伐必须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才可进行,并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内完成施工。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按照批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作业设计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只允许采伐和移除有采伐标号的林木,施工作业原则上应在当年底前完成。

第二十七条 森林抚育项目实施的主要环节都应留存影像资料,包括外业调查、采伐木标号、施工作业现场、抚育前后状况对比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水平状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对于抚育采伐受病虫害危害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当清理出林分,集中进行除害化处理。必要时,还应当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如从林区运出销售,应执行出入库制度,建立出入库台账备查。对生产的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应及时归楞编号,经项目单位验收后入库(以小班入库,误差不超过±5%)并填写入库单,销售须经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并在出库时填写出库单。

销售实行市场询价或竞价销售的方式,禁止随意定价,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行情、地域差异,每年对产出的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进行价格评估,提出销售参考价格,项目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实际,结合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的参考价格,确定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销售的实际价格(可以上下浮动,但不可过高过低,违背市场规律)。

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应严格执行“产销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由项目单位销售,严禁施工单位“一条龙”承包、直接销售。

第三十条 森林抚育项目实行监理制,监理人员对抚育作业过程全程参与,作业完成后出具监理资料及监理报告。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跟班作业,对施工单位进行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严禁超限额、超强度、超范围和异地采伐,同时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督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组织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林业和草原局。

省林业和草原局将不定期开展森林抚育工作检查,对弄虚作假的“假抚育”和乱砍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检查验收包括县级自查、市级验收和省级核查。检查验收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按照《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还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央财政补助的森林抚育项目进行国家级抽查。

第三十二条 森林抚育项目的资金支付,依据市级验收报告和县级自查报告,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等执行。项目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应当及时拨付补贴资金;验收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单,经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拨付补贴资金,但如发现超限额、超强度、超范围、异地采伐、改变采伐方式或者无证采伐等违法行为的,不得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取消下年度任务。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成效监测

第三十三条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所有纳入预算的资金都应设定绩效目标,并与预算资金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实施全程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

第三十四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根据批复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汇总分析等方式,对预算项目实施进程、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会计核算信息等进行跟踪监控和纠偏处理。省林业和草原局每年7月底前对当年度1—6月的森林抚育项目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跟踪监控。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是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组织项目单位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报送上年度项目绩效报告,省林业和草原局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绩效评价范围和要求,完成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和分配下一年度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主要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项目单位可根据不同林分条件和抚育方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抚育前后对照样地,按照不同抚育强度和对照样地设置,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年、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资源生长动态,评估抚育成效。


第八章 培训与指导

第三十七条 为科学合理开展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聘请一批森林经营方面的专家,成立省级森林经营工作专家咨询组,同时在各市和省直林局选择熟悉当地情况又富有森林经营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到技术支撑团队,在全省各地包片划区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通过精准服务实现森林精准提质增效。

第三十八条 各地应高度重视森林抚育经营人才队伍建设,针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制定森林经营人才培训计划,对从事森林抚育经营管理、规划、设计、检查、考核、施工的人员,分级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森林抚育经营决策者、管理者、作业人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


第九章 信息档案

第三十九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双项归档,纸质文档字迹应清晰,电子文档应有备份。档案资料应分年度分项目整理归档、立卷,确保档案材料的严肃性、完整性,提升森林抚育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资料、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招投标以及其他采购方式资料、作业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施工合同、公示单、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出入库单和销售合同、检查验收、资金支付、影像资料等。

第四十一条 森林抚育项目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完成任务进行落地上图,上交至省林业和草原局。通过开展落地上图工作,省林业和草原局将直接掌握准确的森林经营地块信息,满足科学安排森林经营用地、动态管理森林经营任务、林长制考核等工作需要,为森林经营精细化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森林抚育项目管理中,省直国有林管理局等同于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国有林场、市属国有林业单位等同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的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其他森林抚育项目的检查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市级验收和省级核查三级管理。中央财政补助的森林抚育项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还将按照《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国家级抽查。

第四条 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省级、市级、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核查、市级验收、县级自查工作。检查验收工作由具有林业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具有相关资格的技术人员承担。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工作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内业检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核实作业面积、作业设计质量、作业施工质量等任务完成情况和采购方式、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销售等资金管理情况,全面反映森林抚育项目成效。

(三)严格规范、责任到人。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实施。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操守、检查核查工作规定和廉政纪律,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客观、公平、公正评价森林抚育项目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下列文件是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

(三)《山西省森林抚育规程》(DB14/T1201)。

(四)《山西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五)山西省财政厅《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预算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等。


第二章 县级自查

第六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抚育作业任务后,及时向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县级自查,县级自查应在收到书面申请1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县级自查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全部抚育作业小班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当采取抚育作业小班完成一个、检查一个的要求,主要查验施工作业是否符合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作业设计要求,加强抚育作业中间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内业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申报资料、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招投标以及其他采购方式资料、作业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施工合同、公示单、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出入库单和销售合同、相关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第八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后应向施工单位签发检查合格单,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自查报告、《森林抚育项目外业自查表》(一小班一表)和《森林抚育项目内业自查表》。相关《调查表》《评价表》《统计表》存档备查,同时附抚育作业范围2000坐标系、shp或gdb格式的矢量数据(光盘)。


第三章 市级验收

第九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委托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国有林业单位和县域依据县级自查报告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市级验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结合实际情况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对县级自查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客观评价项目成效,市级验收应在当年完成。

第十条 市级验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四)熟悉森林抚育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项目进行准确评定。

第十一条 市级验收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应覆盖所有项目单位,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抚育小班面积比例不低于项目单位任务量的10%,主要查验施工作业是否符合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作业设计要求;内业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申报资料、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招投标以及其他采购方式资料、作业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施工合同、公示单、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出入库单和销售合同、县级自查相关资料、相关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二条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单位签发验收单、出具验收报告和《森林抚育项目验收表》,向省林业和草原局申请省级核查并提交验收报告和《森林抚育项目验收表》。相关《调查表》《评价表》《统计表》存档备查。验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验收时间、验收人、资金到位、作业设计执行、凭证采伐、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四章 省级核查

第十三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据县级自查报告和市级验收报告,指定专业机构开展核查。省级核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结合实际情况以现地检查为基础,对县级自查结果和市级验收结果进行检查核实,客观评价项目成效。

第十四条 省级核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廉洁自律、恪守职责。

(二)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有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的经历。

(三)熟练掌握森林抚育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和规范,熟悉森林抚育的各个工序和环节的操作要领。

(四)熟悉森林抚育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能够运用有关标准对抚育项目进行准确评定。

第十五条 省级核查包括外业检查和内业检查,外业检查的县级样本数应当不少于承担抚育任务县级单位总数的20%,核查抚育小班面积比例不低于全省计划任务量的2.5%,主要查验施工作业是否符合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作业设计要求;内业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申报资料、资金计划下达文件、招投标以及其他采购方式资料、作业设计、林木采伐许可证、施工合同、公示单、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出入库单和销售合同、县级自查相关资料、市级验收相关资料、资金支付凭证、相关影像资料等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核查完成后形成省级核查报告(附《森林抚育项目核查表》)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森林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调查表》《评价表》《统计表》存档备查。省林业和草原局按时将中央财政补助森林抚育项目的省级核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核查不合格的,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省级核查验收报告原则上应当于下达计划后次年7月31日前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五章 检查内容及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森林抚育项目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面积。根据上报完成面积,通过现地核实确定其实际作业面积,通过质量检查评定其合格面积。核实面积是指现地核实确定的实际作业面积,包括合格面积和不合格面积;合格面积是指作业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核实面积。

(二)作业质量。重点检查是否按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作业,是否存在采大留小、采好留坏、应采未采、乱开天窗、无证采伐、超证采伐、越界采伐等问题。

(三)作业设计质量。重点检查作业设计中调查因子是否与现地相符,主要设计指标是否符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的要求,抚育方式是否符合当前林分特点且正确反映实际需要,作业设计内容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

(四)补助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组织领导、作业设计审批、采购方式、公示公告、合同管理、资金支付、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监测标准地等。

第十九条 抚育对象应当符合财政部门、林草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具体来说,各抚育方式所对应的抚育对象应满足的条件按《山西省森林抚育规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森林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定株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其中,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不能单独或相互组合作为森林抚育项目的抚育方式,可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采取综合抚育措施的,按照所采取各种抚育方式的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森林抚育质量主要控制指标按《山西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采伐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和《综合抚育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表》。小班作业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得分85分(含)以上为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小班:

(一)作业地点与作业设计不符;

(二)抚育方式与作业设计不符;

(三)抚育对象错误;

(四)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

(五)主要控制指标不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表中的“抚育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表”。作业设计质量综合评价满分为100分,综合评价85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六章 检查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制定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确保检查验收高效、规范开展。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承担检查验收机构、受检单位要主动做好检查验收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织检查人员培训。对承担检查验收的技术人员进行森林抚育项目资金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工作纪律等方面的培训。

(二)组织确定检查样本。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确定省级核查的县级受检单位,市级检查验收覆盖所有项目单位,受检小班由检查工作组到达县级受检单位后按照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现场抽取。检查样本不得提前公开。

(三)市级验收时,受检县级单位应当准备好以下资料备查:

1.项目申报资料;

2.资金计划下达文件;

3.招投标以及其他采购方式资料;

4.作业设计;

5.林木采伐许可证;

6.施工合同;

7.公示单;

8.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出入库单和销售合同;

9.县级自查相关资料;

10.相关影像资料。

(四)省级核查时,受检县级单位除(三)中所列资料外还应准备市级验收相关资料和资金支付凭证。

第二十六条 检查工作组开展检查验收的工作流程:

(一)听取受检单位关于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包括计划分解落实、任务完成、组织管理、政策措施、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二)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并保存备查。

(三)开展外业调查。

(四)内业数据处理。

(五)向受检县级单位反馈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汇总分析,撰写检查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检查工作组外业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面积与作业地点核实。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定位作业小班地点。采用1:10000地形图调绘、GPS实测或罗盘仪导线测量面积。实测作业面积与上报面积误差在±5%之间时,认可小班上报面积,否则以实测作业面积作为核实面积。

(二)采伐小班调查。采用实测标准地的方法推算小班检查因子。

1.标准地布设:根据小班作业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布设面积为0.0667—0.1公顷的标准地。小班面积6.67公顷以下的设置1个标准地,6.67—13.33公顷设置两个标准地,13.33公顷以上设置3—5个标准地。

2.因子调查:测量并记录各项调查因子,填写附表中的《标准地每木调查表》,并记录标准地中心点GPS定位数据。

(三)割灌除草小班检查。检查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灌木、杂草是否割除,是否保护珍稀物种及有生长潜力的幼苗、幼树。

(四)补植检查。检查补植树种、补植株数、种植点配置、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五)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检查。检查更新等级、幼苗幼树生长、目的树种株数比例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修枝检查。检查修枝对象、修枝高度、修枝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林分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

(七)抚育剩余物处理检查。检查是否按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要求进行了场地处理,抚育剩余物是否分类运出或平铺、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

第二十八条 检查工作组在外业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开展内业工作,查阅、整理资料,汇总数据,填写相关附表,并按附表中评价表规定的标准对小班作业质量、作业设计质量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检查验收工作组对受检县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和方法参见相关附表。

第三十条 检查验收工作中现场检查调查表和评价表要分册装订,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受检县级单位和受检小班。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受检单位无法接受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向检查工作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工作组核实确认并报请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另行抽取受检单位进行检查;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受检小班无法接受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向检查工作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检查工作组在书面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可以另行抽取受检小班进行检查,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文件检查工作组应存档备查。


第七章 检查验收成果分析及应用

第三十二条 检查验收要对森林抚育任务完成(面积核实率)、抚育作业质量(核实面积合格率)、抚育作业设计质量(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分析。主要指标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面积核实率=(∑检查小班核实面积/∑检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二)核实面积合格率=(∑检查小班合格面积/∑检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三)作业设计质量合格率=(∑检查合格作业设计小班个数/∑检查作业设计小班个数)×100%。

第三十三条 检查验收机构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后要及时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检查验收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主要成绩和典型经验、发现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相关图表数据等,并分级填写汇总附表中的统计表。其中,检查验收的主要指标要按照受检单位、权属、林种、布局、区域分别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审定检查验收结果,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存在问题突出的单位要发出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检查验收的管理,主动接受基层和社会的监督。承担检查验收的机构要加强工作制度建设,确保检查人员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干扰或影响检查验收工作正常进行。对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市级和县级财政补助的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办法。办法应当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工作中,省直国有林管理局等同于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省直国有林场、市属国有林业单位等同于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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