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财行〔2014〕273号
  • [成文日期] 2014-12-26
  • [发布日期] 2014-12-26
  • [状态] 废止失效

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山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

使用办法》的通知


晋财行〔2014〕273号


各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2014年12月26日


山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我省文化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收入计入“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核算,支出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支出范围。文化事业建设费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大活动经费。主要用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品牌效应强、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和有助于提升山西形象的重大文化活动,包括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思想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重点文化惠民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活动、重大节庆庆典活动、基层群众性宣传文化活动、重大文化对外交流活动,以及省委宣传部审定的其他重大文化活动。

  (二)培训经费。主要用于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宣传文化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文艺作品扶持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美术、文学评论等领域的创作生产、出版发行、宣传推广、展示演出,国家级重点文化奖项配套扶持,优秀文艺作品及群众文化奖励等。

  (四)重点图书扶持经费。主要用于由省委宣传部组织编辑出版的重大图书项目,以及对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等。

  (五)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扶持。主要用于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理论宣传、专题调研、理论学术活动开展、学术著作出版、全省性学术会议及公益性期刊补助等。

  (六)重大新闻宣传舆情引导活动扶持。主要用于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活动而开展的专项新闻宣传报道,网宣网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处置,重大社会舆论舆情调研、引导、调控和我省重点新闻网站建设等。

  (七)特色文化产品扶持。主要用于承载有优秀传统文化内涵、具有重要传承意义的文化产品,或科技含量高、具有推广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

  (八)其他经省委宣传部审定、省财政厅批准的公益性宣传文化事项。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日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特殊情况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报省政府个案处理。

  (三)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重点扶持、注重绩效”的原则编制。由省委宣传部提出当年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省财政厅结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缴入库情况安排支出预算,经省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预算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用于补助市县的支出,要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用于省本级的支出,省委宣传部在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审定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要不低于全年计划的60%,在6月30日前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全部报送完毕。省财政厅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我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应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要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我省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或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一经发现,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追缴已拨款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1997年印发的《山西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晋财文字〔1997〕5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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