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财规建〔2024〕2号
- [成文日期] 2024-01-22
- [发布日期] 2024-01-23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规建〔2024〕2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能源局: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部署要求,加快非常规天然气基地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共同制定了《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能源局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省非常规天然气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规范和加强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常规天然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非常规天然气勘探开发、高效利用和技术创新应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天然气,主要包括地面抽采煤层气、致密气、页岩气等资源种类。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及资金拨付,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提出资金年度安排建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产业化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延链补链强链专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增储专项,省能源局负责上产专项。
第五条 各市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绩效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推后一年预算安排,为政府无偿性财政补助。省属国有企业如需补充资本金,可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专项资金支持在晋注册独立法人,包括从事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和产业建设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制造业用气企业,以下统称“项目单位”。
(二)项目单位应当具备实施项目的实力,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并提供项目相关的有效凭证。
(三)项目单位能够履行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的管理职责,对收到的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管,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领域、标准:
(一)增储项目。对项目单位勘探项目,以每年在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确认(备案)的新增非常规天然气探明储量为准,按不超过50万元/亿立方米标准给予奖补。
(二)上产项目。对项目单位上产项目,以每年新增抽采利用量为准,坚持“多增多补、不增不补”,按不超过1000万元/亿立方米标准给予奖补。
(三)产业化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项目。对项目单位产业化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项目,按不超过实际投入额15%给予奖补。
(四)延链补链强链项目。对年度新增用气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制造业用气企业,以供用双方按结算单据确认的新增用气量为准,非供暖季按不超过0.03元/立方米标准给予奖补。按照全省统一计划安排,对保障京津冀等地区气源供应作出突出贡献的供气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以年度新增外送气量为准,按不超过0.03元/立方米标准给予奖补。
(五)上述各领域支持标准应在政策执行期间保持年度间平衡。
第九条 按照“财政资金不重复安排支出”的原则,其他省级专项资金已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使用管理:
(一)省发展改革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在每年年初,联合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对上年度符合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和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及奖补领域,分别向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县级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分别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市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复审,将通过复审项目分别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照任务分工,原则上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45日内联合向省财政厅报送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应区分省直管县和非省直管县项目)。
(五)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确定预算下达数,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向各市级财政部门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六)各市财政部门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资金后,在3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能源部门做好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及绩效负责,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在商省财政厅后,可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预算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其申报项目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申报骗取专项资金;
(二)未将专项资金使用到规定的项目领域;
(三)不配合检查,指令或授意相关单位提供虚假相关材料;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2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按照专项资金设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成气增储上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20〕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