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交安监发〔2023〕392号
  • [成文日期] 2023-12-15
  • [发布日期] 2023-12-15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

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交安监发〔2023〕392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的经营行为,保证监管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提升服务商服务质量,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水平,厅安监处起草了《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第14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

社会化服务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的经营行为,保证平台运行和数据传输质量,促进提升服务商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令2022年第10号)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化服务商是指为我省道路运输营运车辆提供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服务商,包括“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服务商和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境内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考核管理。运输企业自建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服务商考核工作,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服务商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服务商考核指标统计分析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所选择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的日常运行服务质量情况,督促辖区内服务商进行问题整改,协助省厅做好相关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服务商考核内容包括:平台运行考核和现场考核。

  第九条 平台运行考核分为“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服务商平台考核与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平台考核。

  第十条 “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服务商平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平台连通率:统计期内,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与省级监管平台之间保持正常数据传输的时间总和占统计期间总时长的比率30分)

  (二)车辆上线率:统计期内,至少向省级监管平台传输一次合格动态数据的重点营运车辆数占该服务商处于营运状态且已入网的重点营运车辆数的比率(10分)

  (三)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重点营运车辆完整轨迹与该服务商上线重点营运车辆轨迹的比率。轨迹完整是指轨迹点连续30分)

  (四)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分为静态数据合格率和动态数据合格率(10分)。

  1.静态数据合格率:

  是指合格静态数据的入网车辆数与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静态数据不合格是指至少有一个指标未满足静态数据合格的要求。静态数据不合格主要针对服务商录入的终端型号不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SIM卡不符合要求。

  月静态数据合格率=(该服务商的入网车辆总数-统计期内静态数据不合格车辆数)/该服务商的入网车辆总数。

  2.动态数据合格率:

  动态数据合格率为定位数据合格率与报警数据合格率的平均值。定位数据合格率是指合格的定位数据与上传的定位总数的比率。报警数据合格率是指合格的报警数据与上传的报警数据总数的比率。

  (1)定位数据的不合格主要包括:

  ①定位时间错误:时间格式错误,例如:2月30日,9月31日;接收时间早于定位时间、定位时间是20小时之前的数据。

  ②经纬度错误:经纬度格式异常、经度错误、纬度错误,经度范围在73°33′E至135°05′E之外,纬度范围在3°51′N至53°33′N之外。

  ③速度错误:速度格式异常、卫星速度小于0或者大于160;卫星速度与行驶记录仪速度相差11%以上。

  ④方向角错误:方向格式错误、方向小于0或者大于360。

  ⑤限速值:限速值小于5km/h;中大型客运车辆限速值大于100km/h,危货运输车辆限速值大于80km/h,其他车辆限速值大于120km/h。

  (2)报警数据的不合格主要包括:

  ①报警时间错误:报警信息上传时间大于当前接收时间超过30分钟;2—5点禁行报警的时间范围不超过凌晨2时至5时;夜间超速报警的时间范围不超过22:00到06:00。

  ②经纬度错误:经纬度格式异常、经度错误、纬度错误,经度范围在73°33′E至135°05′E之外,纬度范围在3°51′N至53°33′N之外;报警数据的持续时间大于5秒时,位置信息应有变化。

  ③速度错误:速度格式异常、卫星速度小于0或者大于160,行驶记录仪速度小于0或者大于160。

  ④限速值错误:限速值小于5km/h;中大型客运车辆限速值大于100km/h,危货运输车辆限速值大于80km/h,其他车辆限速值大于120km/h。

  ⑤超速率错误:超速率按照《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补充协议)的要求,超速率=最高卫星速度-限速值)*100/限速值(按int数据类型计算)。其中速度值暂以卫星定位速度为准。

  ⑥报警数据与定位数据的逻辑关系不匹配:报警数据与定位数据的逻辑关系不匹配,计算出来的报警数据与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上报的报警数据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不匹配。

  (五)卫星定位漂移车辆率:统计期内,车辆定位数据存在高频度远距离漂移车辆总数占本服务商重点营运车辆上线总数的比率。连续三个点位间,其两段轨迹的速度均大于160km/h,则算作漂移(20分)。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平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车辆数据规范率:统计期内,数据规范的车辆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15分

  (二)终端域名设置正确率:统计期内,终端主备域名设置正确的车辆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5分

  (三)图片上传正确率:统计期内,将车辆登记证(或车辆合格证)、行驶证、车身照片三类图片全部正确上传的车辆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20分

  (四)车辆经营者手机号码验证率:统计期内,车辆经营者手机号码验证车辆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15分

  (五)数据上传时间间隔合格率:统计期内,数据上传时间间隔合格的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10分

  (六)轨迹完整率:统计期内,车辆完整轨迹占上线车辆轨迹的比率(15分

  (七)数据合格率:统计期内,车辆终端上传的合格数据条数占上传数据总条数的比率。合格数据包括时间、经度、纬度、定位速度、行驶记录仪速度、方向、海拔、车辆状态、报警状态等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相关信息数据体结构规则,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车辆动态数据(20分。 

  第十二条 现场考核主要包括:

  (一)设施设备建设情况:符合标准的办公场所、监控场所、硬件设施等。

  (二)制度建设情况:平台工作制度、值班制度、数据采集处理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重要信息通报制度、设备检修与维护制度、数据统计制度等。

  (三)人员保障情况:管理人员、维护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备与培训业务开展情况。

  (四)应急处置情况:服务商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落实情况,应急记录和日常值班记录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平台工作台账、服务车辆台帐、值班记录台账、终端设备维护台账等档案资料。

  (六)数据保存情况:动态监控数据保存情况、数据容灾备灾等情况。

  (七)平台监控情况:终端连通情况、人员实时监控情况、查岗响应情况、违章违规情况推送、异常情况推送等。

第四章 考核模式

  第十三条 考核模式分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月度考核按自然月进行,年度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采取系统自动统计分析为主、现场情况勘察为辅的形式。其中月度考核得分,由山西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平台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每月自动计算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由月度考核得分和现场考核得分综合后得出。

  第十四条 “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服务商月度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为90分(含)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优秀。

  (二)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为80(含)90分的,考核等级为良好。

  (三)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为60(含)80分的,考核等级为合格。

  (四)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或平台连通率、车辆上线率、轨迹完整率、数据合格率、卫星漂移率任意一项未得分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月度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为90分(含)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优秀。

  (二)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为80(含)90分的,考核等级为良好。

  (三)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为60(含)80分的,考核等级为合格。

  (四)在考核期内,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下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月度考核得分占60%,现场勘察占40%。每半年对辖区内卫星定位运营商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全年两次现场检查取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现场检查部分的分值。  

    第十七条 “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记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工作基础要求的;

  (二)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监控平台或车载终端的,不按标准规范安装车载终端的;

  (三)伪造、窜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四)设置技术壁垒,阻碍车辆正常转网的;

  (五)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动态监控规章制度的。

  第十八条 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年度评价不合格: 

  (一)一年内累计三个月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二)伪造用户授权转网证明材料,虚假上报车辆定位信息,篡改用户合同、协议、证件材料的; 

  (三)使用不符合部标要求的车载终端、为用户提供不符合部标平台的; 

  (四)恶意抢注车辆信息,阻碍车辆自主转网的;

  (五)大量上传错误用户资料的; 

  (六)其他恶性行为的。

  第十九条 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或连续两个月考核排名后三名的服务商,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对其进行重点约谈,督促其提升运营服务能力。

  (一)对月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一个月。整改期内,该服务商企业监控平台不得提供新增和转入车辆服务。

  (二)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服务商,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考核期。整改期内,省、市级监管平台不得接受该服务商的新增和转入车辆申请。

  (三)对备案后长期失联、备案后一年内未开展业务、现场检查无监控场地和工作人员、严重违规、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服务商,省厅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备案登记、停止该服务商的数据接收和对接工作,并将其违法违规情况抄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月度和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被取消备案服务商名单将在省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考核单位申诉,由考核单位进行核查;考核结果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考核登记表

  2.“两客一危”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月度考核表

  3.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月度考核表

  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商现场考核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