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科发〔2021〕99号
  • [成文日期] 2021-12-30
  • [发布日期] 2021-12-30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科发〔2021〕99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各市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做好“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条件

    (一)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或登记设立,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发和公益性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

    (二)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根据《山西省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1999〕97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和按照2018年山西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的9家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改革方案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三)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1.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2.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3.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4.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国家有关新型研发机构统计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且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12号)和《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38号)规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条件,并经省科技厅认定公布的登记为事业法人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核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省级科研院所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省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太原海关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太原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符合条件的市级科研院所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市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太原海关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有关市科技局,并报送科技部。对于无主管部门的省(市)级科研院所,直接向省科技厅(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院所向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填报基本情况表,提交政府部门关于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的文件、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太原海关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太原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三)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向省科技厅申请,填报基本情况表,提交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人员清单以及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核定名单。核定结果函告太原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四)符合条件的登记为事业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向省科技厅申请,填报基本情况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太原海关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太原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三、事项变更及其他内容

    (一)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在《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如上变更事项,科研机构应于发生变更后10日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审核的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并分批次集中向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分批次按规定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太原海关,分别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二)科研机构要如实填报、提交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对其核定,并将有关撤销、调整决定及时函告太原海关,抄送相关部门,报送科技部,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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