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科规〔2024〕2号
  • [成文日期] 2024-02-07
  • [发布日期] 2024-02-08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晋科规〔2024〕2号


各市科技局、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已经省科学技术厅厅务会议2024年2月6日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省创中心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简称“归口管理单位”)是省创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创中心的培育、推进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省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指导省创中心的运行与管理。

(二)结合全省发展战略需求,组织开展省创中心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三)对省创中心的建设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省创中心建设、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协助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省创中心开展年度报告、考核、评估评价等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创中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申请建设省创中心除须满足需满足《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场所通过消防验收、检查、许可,涉及危险物品、特种作业等的须取得相关许可证,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能力。

(二)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省科技厅、归口管理单位和依托单位等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省创中心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省创中心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营造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省创中心建设环境。

第四条 依托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加强省创中心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省创中心全员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对省创中心安全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加强省创中心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明确省创中心研发场地和办公场所,改善省创中心安全研发条件,加强省创中心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省创中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省创中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省创中心安全水平,确保省创中心安全运行。

第五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省创中心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依托本单位建设的省创中心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省创中心主任是省创中心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省创中心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获得审批和严格执行,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已获批建设的省创中心,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撤销省创中心资格。归口管理单位、依托单位须定期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整治行动,发现前述情况时须及时提请省科技厅撤销省创中心资格;省科技厅将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检查考核范围,检查考核发现前述情况时,按程序决定撤销省创中心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与《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一致,晋科规〔2023〕3号文中有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