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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评定与监测办法(暂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农经发〔2022〕9号
  • [成文日期] 2022-08-03
  • [发布日期] 2022-08-03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

评定与监测办法(暂行)》的通知


晋农经发〔2022〕9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培育壮大托管服务主体,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全省评选100个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并加强动态监测。为规范开展评定监测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评定与监测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

评定与监测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条例》和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化农业生产托管的指导意见》,培育壮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做好农业生产托管省级优质服务主体(以下简称“省级优质服务主体”)评定与监测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优质服务主体是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防、收等全部或者部分作业环节的托管服务,服务规模较大,服务水平较高,群众普遍认可,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服务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

第三条 省级优质服务主体评定与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综合认定。

第四条 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可享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资源要素支持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发展。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评定监测情况,建立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名录库,加强动态监测、及时更新。

第二章  条件与申报

第六条 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应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服务主体具备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

2.服务能力较强。服务主体农机作业人员具有与岗位技能相应的资质,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农机装备和技术。年托管服务面积20000亩次以上,服务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反映较好。从事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两年以上,入选县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主体名录库,承担过财政支持的农业生产托管项目。

3.运行机制健全。服务主体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健全。严格执行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范》《农业生产性服务指南》等标准,操作规程完善,作业制度健全。实行合同管理,能够参照农业农村部制订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各地自行制定的合同样本与托管对象签订规范合同。

4.社会信誉良好。服务主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质量受到普遍认可,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严重事件,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报材料。服务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基本情况。包括服务主体的基本情况、技术装备及人员数量、制度建设、服务农户数量及取得的成效等。

2.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

3.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4.获得的相关荣誉及印证材料。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入选县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名录库情况和对服务主体的服务评价等说明材料。

7.上年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开展情况。

8.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服务主体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县级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3.市级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上报推荐名单和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市级推荐名单,以正式文件连同申报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章  评定

第九条 省级优质服务主体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条  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1.省农业农村厅对各市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提出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名单。

2.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对入选服务主体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并录入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名录库。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一条 监测周期。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

第十二条 监测内容。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无纳税不良记录情况,近两年托管服务面积、带动农户情况,主体内部运行制度是否健全,服务农户信誉情况,有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严重事件。

第十三条 监测程序。

1.报送材料。省级优质服务主体按照监测年份工作部署,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监测材料。

2.市县核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当地省级优质服务主体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审定。省农业农村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确定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

4.公布结果。监测合格的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名单由省农业农村厅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按时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资格,移出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名录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省级优质服务主体评定及监测工作中,有关部门和托管服务主体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省级优质服务主体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优质服务主体评定办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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