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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农规发〔2023〕4号
  • [成文日期] 2023-04-28
  • [发布日期] 2023-04-28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

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的通知


晋农规发〔2023〕4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2〕109号)等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农〔2022〕10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的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其他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建后管护应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五条 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认真做好组织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建后管护内容及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确保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梯田田坎完整。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站、机电井、灌排沟渠、输水管道、配套建筑物、灌溉设备完好且无安全隐患,按技术要求进行维护,各项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满足规定的灌溉设计保证率和排水要求。

(三)田间道路工程。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辆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高标准农田标识醒目,内容清晰,长久保存。

第三章 管护主体及方式

第七条  建后管护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及使用对象,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合理确定管护主体和管护方式。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受益对象为行政村、项目区农民合作组织等受益主体的,由受益主体负责管护;受益主体不明确的,由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使用主体负责管护。

(二)按照“村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引导和帮助受益农民按照受益范围,以项目区所在乡(镇)、村为单位自愿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协会等民间团体、农民合作组织,统一负责管护各类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

(三)鼓励管护主体发展市场化。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委员会征求受益农民代表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市场主体。

(四)支持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与银行、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利用“保险+管护”模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

第四章 管护费筹集管理及使用范围

第八条  管护费筹集管理。

(一)市、县财政应当合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费支出。管护费按照工程设施管护实际需要列支,在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情况下,可从省、市、县三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中按照不高于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1%提取。不足部分市县应当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予以解决。

(二)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资金中计提的工程设施管护费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具体报账程序由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三)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费,建立多元化长效管护保障机制。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村集体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充分调动受益对象和使用对象的管护积极性。

(四)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九条  管护费使用范围。

(一)由财政筹集的管护费主要用于在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修,包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管护人员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

(二)由财政筹集的管护费可用于之前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结余的项目工程设施管护费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三)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农民合作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五章 管护责任及要求

第十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认真做好管护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拟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为管护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确定管护主体,签定管护协议,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标准,落实管护责任。

组织做好管护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管护资金发挥作用。

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

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行业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项目所在乡(镇)负责对项目工程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管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还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项目所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护主体,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抄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工作的通知》(晋农办建发〔2020〕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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