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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农规发〔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03-16
  • [发布日期] 2023-03-16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农规发〔2023〕1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实施农业“特”“优”战略,促进晋深两地农业高质量融合发展,进一步把山西打造成粤港澳大湾区优质农产品主要供应基地,我厅制定了《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农业“特”“优”战略,推动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山西供深基地”)建设,促进晋深两地农业交流合作,参照深圳市有关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供深基地是指在山西范围内生产经营管理,产品以供应深圳市场为主,经山西省农业农村厅依据本办法认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基地。

第三条 山西供深基地认定实行经营主体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考核推荐、评价公示、认定颁证,证后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申报山西供深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合法有效,基地在山西境内。

(二)基地产品20%以上供应深圳市场或者供应深圳市场年销售额达300万元以上。

(三)基地产品通过圳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管理体系一项及以上认证,或经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植物保护、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产品稳定可靠,三年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有关产品(原料)生产基地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种植产品:粮食面积5000亩以上、油料面积2000亩以上、水果面积2000亩以上、设施水果面积500亩以上、露地蔬菜面积2000亩以上、设施蔬菜面积500亩以上、食用菌室内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自有基地面积占总基地面积的10%以上。

2.畜禽产品:生猪年出栏20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2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10000只以上、奶牛年存栏1000头以上、蜂养殖1000箱以上,仅限自有养殖基地。

3.水产品:普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以上,流水池塘养殖及设施渔业养殖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水库湖泊等大水面养殖水域面积1000亩以上,仅限自有养殖基地。

4.获得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或全国有机农产品基地称号。

第五条 获得圳品评价证书的基地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推荐资格。

第六条 申报山西供深基地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二)生产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信用证明及追溯、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三年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证明材料;

(三)有效期内的《供深食品评价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复印件;

(四)产品供应深圳市场证明材料,与深圳市企业合作联营兴办的基地需提交合作证明;

(五)自有基地需提供场所、土地等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带动农户还需提供农户清单、面积统计表及购销合同;

(六)有效期内的基地环境及产品检测报告;

(七)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复印件;

(八)基地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材料审核。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材料完备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报市级农业农村局。

(三)初审推荐。市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初审,合格的,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

(四)评价公示。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评价细则》对申报基地进行评价,对经评价认为合格、拟予以认定的基地,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五)认定颁证。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农村厅颁发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三年)。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经认定的山西供深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中有权使用“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标志;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实施农业农村部门产业发展项目,享受相关项目扶持;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农业相关主流媒体进行品牌宣传推介;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农业行业人员培训及各类农业展会活动。

第九条 经认定的山西供深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产品生产、加工应当遵守供深食品评价规范等标准要求,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

(三)建立完善的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保证可追溯;

(四)在深圳市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产品以供应深圳市场为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山西供深基地动态监测管理制度,由基地所在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出具监测评估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一)监测评估合格的,保留山西供深基地资格;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逐级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撤销山西供深基地资格,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再使用“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标志。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山西供深基地建立档案并对其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山西供深基地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年度情况报告,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当年发展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发展计划等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山西供深基地农产品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深圳市场监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山西供深基地应加强基地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山西供深基地的信誉和形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取消山西供深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涉及违法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的;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物质的;

(三)产品质量不符合供深食品标准要求的;

(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基地规模缩小且现有规模未达到准入条件的;

(六)虚报或者伪造供深产品数量、销售总量的;

(七)出借、转让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证书和标志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供应深圳农产品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