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农规发〔2023〕2号
  • [成文日期] 2023-03-15
  • [发布日期] 2023-03-15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晋农规发〔2023〕2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深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我厅制定了《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进一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在强免疫苗经销、采购、免疫服务等环节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我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按照“自主采购、线上申报、先打后补”的原则,推行疫苗流通市场化,放开强免疫苗经营,推动规模养殖场户通过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形式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推动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巩固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步骤

(一)规模养殖场户“先打后补”推行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规模养殖场户全面实行“先打后补”,鼓励有资质的社会化组织对散养户开展“先打后补”。政府采购的强免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主要供应散养户。

(二)社会化组织“先打后补”推行阶段(2024年1月—2024年12月)。大力推进社会化组织开展“先打后补”,逐步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

(三)全面取消疫苗采购阶段(2025年)。按照国家的安排部署,全面取消政府采购强免疫苗,实现所有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开展“先打后补”。

三、补助对象

实施“先打后补”的对象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和社会化服务组织。

1.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及以上、肉鸡年出栏5万只及以上,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300只及以上。其他禽类(鸭、鹅、鹌鹑、鸽)的养殖规模参照鸡。在我省备案的种畜禽规模场不受规模限制。社会化组织在补助时间内服务规模累计达到以上标准。

2.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并按要求贮藏和使用,且疫苗病种(亚型)适用畜禽范围与申请补助的畜禽一致。

3.补助周期内,场户内畜禽应免尽免,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80%以上(布病除外)。

4.履行建立免疫档案、佩戴二维码动物标识、申报产地检疫、无害化处理、动物疫情报告等法定责任义务,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监督管理,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5.如实规范填报养殖场户基本情况、强制免疫疫苗购置和免疫接种等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完成补助申请等。

四、补助测算办法

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和社会化组织的强免疫苗补助金额为各单项疫苗补助金额之和。单项疫苗补助金额=补助畜禽数量×补助标准,公式中各参数根据以下规定测算。

(一)补助畜禽数量的核定。补助畜禽数量为申请补助时间范围内的畜禽数量:肉牛、肉羊、生猪、肉禽补助数量以产地检疫数为主要依据,种畜禽、蛋禽、奶牛补助数量以实际存栏数、保险数据为主要依据,并结合畜禽饲养量、疫苗使用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等进行综合认定。仔畜禽数量不纳入补助数量测算范畴。

(二)疫苗补助标准。根据中央和省级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结合各市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各市以及全国招标采购疫苗单价、补助病种、免疫程序等因素进行“先打后补”补助标准测算。各市确定补助标准并于当年公布。

五、申报程序

(一)注册账号。实施“先打后补”的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须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注册账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签订“先打后补”承诺书(见附件)。

(二)录入免疫数据。注册后的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在“牧运通”实时上传购买疫苗和免疫数据,扫描疫苗二维码进行入库,上传当年度疫苗生产企业或兽药经营企业开具的疫苗发票(经营企业还需提供销售协议、采购记录),据实录入疫苗用量和免疫畜禽数量等相关免疫信息等。

(三)免疫效果评价。鼓励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自行开展日常免疫抗体水平检测。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先打后补”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评估,检测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相应的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必须认真查找原因,督促其及时补免。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强制免疫病种免疫的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不予发放补助。

(四)申请补助。养殖场户、社会化服务组织自愿申报“先打后补”,每年11月1日前通过“牧运通”提交上年11月1日起至本年10月31日补助申请,上传至少1次县级及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补充产地检疫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上报下一补助周期的预计补助畜禽数量、畜禽种类等信息。

(五)补助审核。乡镇负责对申报信息进行实地查看、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终审,11月10日前完成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将拟补助的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及资金补助情况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1月20日前通过“牧运通”,汇总全市“先打后补”补助畜禽数量、补助金额等信息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同时,逐级汇总上报下一步补助周期的预计补助畜禽数量等信息。

(六)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从中央和省财政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列支。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在综合测算的基础上切块下达,各市结合工作实际安排补助经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在资金下达后60日内完成对实施“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工作,压实动物防疫政府负总责、部门监管、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认真组织部署,确保“先打后补”全面实施。要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将“先打后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先打后补”宣传力度,通过培训班、发放告知书、短信、公众号等方式,确保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政策知晓率达100%。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的动物防疫监管,督促养殖场户健全防疫制度,加强对疫苗使用监管。将实施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产地检疫申报、二维码动物标识领用等情况与“先打后补”挂钩,对拒不履行强免义务、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的,对连续2次免疫抗体检测不合格、不主动申报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

(三)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履行审核、监管等职责,不定期抽查补助资金申报管理情况,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国家补助的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收回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严肃查处“先打后补”工作中“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方案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21〕98号)同时废止。猪瘟、新城疫等列入我省地方强制免疫疫苗的“先打后补”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附件

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场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检疫、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2.认真制定和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积极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保证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水平达到80%以上,并按规定佩戴动物标识。

3.通过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国家批准生产企业的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疫苗,不重复领用相关政府采购疫苗。严格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运输储存设备,建立健全购入、运输、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按规定保存2年。

4.按照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规定,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将畜禽强制免疫疫苗自购品种、数量、生产企业情况、畜禽免疫程序及免疫情况如实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规模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将畜禽饲养、免疫以及企业自购强制免疫疫苗情况每半年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一次。

5.主动加强本场内或社会化服务对象的动物疫病监测、畜禽强免疫苗免疫效果评估,认真做好免疫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和新补栏畜禽的补免,确保畜禽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发现畜禽异常死亡等问题及时向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6.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社会化组织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饲养、免疫、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7.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样品的抽样等工作。

8.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场或社会化服务对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本场(组织)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9.本承诺书由养殖场户、社会化组织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自己保存,一份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