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环发〔2021〕53号
  • [成文日期] 2021-12-17
  • [发布日期] 2021-12-17
  • [状态] 有效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

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晋环发〔2021〕53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系指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性质的机构。为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建设

(一)严格资质使用管理制度。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结果、结论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均应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严格按照资格资质许可的从业范围、从业内容开展服务。禁止不按许可规定提供服务。禁止以出租、出借、转让、挂靠、伪造、变造等非法形式转移许可的使用。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设区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委托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需向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相关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委托监测项目、受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认定证书编号、机构地址、法人代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及时变更。

(三)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服务,保证服务质量,确保监测全过程可追溯。

(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要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所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结果、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归档保存。

(五)延伸监测委托监督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将服务分包给其他机构,分包方不得将分包业务二次分包。委托方发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提供服务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核查、考核评价等方式,重点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体系是否健全、监测活动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管。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应组织对辖区内注册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测质量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40%,三年内实现全覆盖检查;其余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注册的所有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测质量检查;相关检查结果于每年11月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在本辖区内登记并开展业务的非本辖区注册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重点检查服务项目的监测质量。

各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二)坚决杜绝人为干扰监测活动

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认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委托方以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方式干预服务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干预信息,并及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依法查处。同时,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不得为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指定或推荐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的,视情形给予告诫、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等处理,并公开通报;涉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被投诉举报多、经营活动异常、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等存在高风险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不得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发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受委托在企业自行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存在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还应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对监测委托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四)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抽查核查、信用评价、日常考核等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检查中弄虚作假。

三、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一)依法信息公开。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逐步开发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公开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及在本辖区开展服务的相关信息,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监管信息在各自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二)挂钩评优评先。设区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辖区内,被国家或省级现场检查通报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的,一年内发生一起以上(含一起)的,取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严格工作纪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监管过程中,如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企业网站公开机构基本情况、资质能力、信用信息和业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有关规定要求的,可以通过信函、“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等渠道进行举报、投诉。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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