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 [文件文号]
  • [成文日期] 2021-06-11
  • [发布日期] 2021-06-11
  • [状态] 有效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商务局、税务局、隶属海关,各开发区: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促进他们到企业、产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实现稳定就业、投身“双创”实践,对更好实现退役军人自身价值、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促进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相结合,紧密结合山西区域发展部署,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保障退役军人在本区域就业创业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普惠基础上优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开发区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内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优化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程序,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全面落实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积极促进就业

(三)鼓励企业招录退役军人。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大力促进对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鼓励所有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其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梯性吸纳就业补助政策,年度内新吸纳退役军人100人以下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年度内新吸纳退役军人100人(含)以上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探索新用工模式。加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发展,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围绕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农产品精深加工十大产业集群,引入互联网企业和共享经济平台,探索“共享用工”模式,实现退役军人多岗位就业。

(五)设置退役军人专岗。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

(六)举办各类招聘活动。各区要聚焦退役军人就业关键时期,在年度内有计划的组织召开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定向提供适合退役军人就业的岗位,确保各类退役军人招聘活动办出特色、造出声势、形成影响、创出品牌。

三、优化创业环境

(七)拓展双创服务。鼓励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对退役军人予以优先支持。对各区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优惠或免费提供退役军人场地、创业培训、政策辅导、注册代办、融资对接,设置退役军人专区等双创服务。

(八)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在土地使用、项目遴选、贷款抵押、导师推荐、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减低创业成本。对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多的项目,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配置上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保障退役军人平等享受就业服务政策;可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多种方式向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供应土地;鼓励项目分期建设,分期供地,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度,降低退役军人初创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措施,对退役军人创办的紧跟国家产业发展导向的、获得版权注册或专利等创新技术的、推动经济转型或具有较强就业吸纳作用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

(九)提供金融优惠服务。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和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支持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发展。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对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计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四、强化服务管理

(十)优化区内服务措施。发挥区内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及其创办企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鼓励各区开设退役军人“绿色通道”,对符合入驻条件的,简化相关核准手续。加强对区内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的信用培育。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高信用等级管理的,应加快认定工作进程,引导企业达到高级认证基本要求,享受进出口通关便利。

(十一)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加强岗位信息归集提供,建立各区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岗位信息共享渠道,用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网、中国开发区网等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区域和全国公开发布。定期统计并与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享区内退役军人就业人数、创业人数、享受税收优惠人数及税收减免金额等数据。

(十二)强化法治保障。对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各区相关制度及管理规定,造成社会危害、损害退役军人及军创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积极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重要意义,紧扣退役军人现实需求,聚焦关键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积极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

(十四)深入宣传推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鼓励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所称开发区是指全省各类开发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科技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