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认定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文旅规〔2023〕1号
  • [成文日期] 2023-08-08
  • [发布日期] 2023-08-08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

《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认定办法》的通知


晋文旅规〔2023〕1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现将《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工艺美术行业提质升级发展,充分发挥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门《关于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22〕72号)及《山西省振兴工艺美术行业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大师工作室)认定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对经认定的大师工作室授予统一的“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匾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系指由获得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人员所组建的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工作室。

第四条 大师工作室认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打造新时代文化强省的目标,以保护传承和振兴发展并举为基本思路,通过认定工作树立三晋工匠标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工艺美术大师继承传统、创新技艺、创作精品、创造品牌,推动工艺美术行业繁荣和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实现保护、传承、创新和振兴发展。

第五条  大师工作室采取自愿申报认定方式,凡是符合条件的大师工作室均可参与申报认定;大师工作室创建要突出重点,其作品和产品应属于工艺美术行业门类范畴,并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高超的制作技艺和一定的生产规模;大师工作室按照先创建后认定的程序,申报单位按照创建标准开展大师工作室建设,经评审认定后授予匾牌;大师工作室在行业领域技艺创新、精品创作、人才培养、市场开发、产业发展等方面需具有示范引领效应。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大师工作室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师工作室申报主体须是在山西省内依法注册或登记、主要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创作的企业。大师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须具备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遵纪守法,德艺双馨。大师工作室须在山西省内开展工作,一位工艺美术大师不得作为多个大师工作室的创办人或主持人进行重复申报。

(二)大师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须在所属工艺美术行业门类生产实践中发挥模范带动作用,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一定社会影响力。

(三)大师工作室须具有固定的规模经营场所和较完善的生产条件。工作室要有相对独立的创作和制作空间,面积要满足其行业类别创作生产需要。工作室要有相对独立的展示空间,能够充分展示大师优秀作品和工艺流程。工作室要有较完善的生产设施设备,大师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须在工作室内完成设计、生产等关键环节工作。

(四)大师工作室须有人才培育功能。创办人或主持人须在带徒授艺方面经验丰富,开展“师带徒”人才培养相关工作,有5名及以上技艺学习人员。大师工作室须拥有3名及以上固定技艺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五)大师工作室须有创新研发功能。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成果创新、品牌塑造、设计提升、技能攻关等相关项目开展计划,具备开展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在传承与创新传统工艺上做出较大贡献。

(六)大师工作室须具有产品产业化研发和生产功能。开展多途径市场推广、参赛参评、交流合作等具体实践,在提升产品附加值、延伸产业链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在推动当地工艺美术产业化、集群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全省本领域省大师内产量、销售具有一定的领先地位并有一定规模的纳税等业绩。

(七)大师工作室须定期开展研学传授、进校园、进景区等公益性活动,要有明确的创作方向和创作计划,大师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承担的项目或作品须在近3年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举办(授权举办)有关活动的奖项或表彰。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师工作室的认定,按自愿申报、市级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认定授牌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布申报通知,已创建大师工作室的单位自愿进行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递交认定材料。

(二)市级推荐。由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单位作品创作、工作环境、人员队伍和项目成果等创建内容进行评审,评审工作采取审阅材料和必要的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经评审专家组半数以上同意,提出拟认定名单。

(四)社会公示。向社会公示大师工作室评审结果,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五)认定授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大师工作室,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授予统一的“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报认定大师工作室,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二)申报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大师工作室名称(名称格式为“创办人或主持人名字+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项目创办人或主持人和工作室成员简介、工作室基本条件、工作室成立的必要性、创作项目进度、带徒授艺成果、产业化开发情况和近3年工作计划等;

(三)大师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的大师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大师工作室内其他主要工作成员的大师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四)工作室注册登记证照的复印件;

(五)申报主体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纳税证明;

(六)工作室平面图,证明工作室独立创作空间和制作空间、独立展示空间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省级以上奖项或表彰证书、出版物、技术认定、技术创新证明材料等;

(八)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第四章  考评与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通过认定的,收回牌匾,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大师工作室的认定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被认定者可向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延续认定的申请,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评估。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应根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其大师工作室匾牌。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内容包括:

(一)工作室建设。主要包括工艺美术大师在工作室工作时间保证情况,工作室人员和设施配备情况,工作室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项目发展。主要包括大师工作室创作项目计划实施情况、创新项目成果、开展公益活动和行业交流情况等。

(三)人才培养。主要包括大师工作室带徒授艺培养计划开展情况和效果。

(四)生产经营业绩。主要包括大师工作室财务收支状况,社保、税费等缴纳情况,固定资产、设施设备、生产展销环境投资情况,相关补助经费使用合规合理性等。

第五章  支持与扶持

第十二条  人才支持。优先推荐大师工作室创办人或主持人、工作室成员参加工艺美术专题培训和工艺美术后备人才学历教育,支持大师工作室加强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项目支持。鼓励支持大师工作室开展具备一定传承基础和生产规模、发展前景好、有助于带动就业的创新项目。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大师工作室开展的项目进行重点宣传和推广应用,协调解决相关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每两年认定一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3年8月8日公布,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认定办法(试行)》(晋文旅发〔2019〕159号)作废。本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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