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建房规字〔2023〕178号
  • [成文日期] 2023-09-07
  • [发布日期] 2023-09-07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的通知


晋建房规字〔2023〕17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房地产经纪具有促进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活跃房地产市场的作用。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服务内容不断拓展。但也存在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要实现房地产经纪行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经纪服务收费与服务质量相匹配,明码标价,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提升经纪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服务工作提出五方面的具体要求,并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一)落实主体登记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屋买卖、租赁提供居间、代理等经纪服务的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明“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信息推送给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在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为已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优化登记流程,提升服务效率,为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期间,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营业执照和已实名登记的从业人员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未经登记或已注销的机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示或曝光,提醒交易当事人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经纪机构。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

(三)规范实名制服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姓名、机构名称、职业资格等从业信息或二维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将是否实名制服务列入违规行为常态化巡查内容。

(四)加强人员登记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个人信息或服务场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从业人员合法解除聘用关系后,应配合从业人员办理证书转注或注销。房地产经纪机构无故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从业人员可向机构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

(五)强化交易网签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使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鼓励通过“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完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立即划转。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的经纪服务费用也应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六)规范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经纪服务委托,应认真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代理人需取得产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未经过委托人(代理人)书面授权,不得接受经纪服务委托和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七)规范机构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落实信息公示和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营业执照、从业人员信息、合同示范文本、经纪服务委托书、资金监管方式等事项,标识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代办服务应由委托人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严禁强制代办、捆绑收费。

(八)提高人员服务质量。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服务规范培训教育,不得以随机拨打电话或上门推介等不正当方式骚扰业主、强拉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及时分类整理客户信息,对于已完成经纪服务委托事项的,及时清理,避免重复拨打电话。

(九)严禁违法违规经营。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的垄断经营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从事“租房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交易当事人名义通过“网贷”平台等套取资金(房贷、房租等)行为;严禁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四、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

(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加入房地产经纪协会、学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发挥规范引领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等,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认真落实主体登记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并提倡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提高行业整体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主体倍增和服务质量提升。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行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

(十一)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组织应积极组织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提升经纪从业人员执业技能水平,提升经纪行业服务质量水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通过自主培训、参加行业自律组织培训和委托第三方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活动,切实提高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职业操守及业务素质,鼓励从业人员考取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职业资格证书。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联合监管

(十二)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管,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合同抽查、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特别是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和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要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发改、金融、网信等部门对接协调,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依规快速处理,并将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事实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对能改正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该立案查处的依法处罚、该停业整顿的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清出房地产经纪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处理情况向社会公示。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房屋交易和住房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网签资格,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全部、及时、准确地将房地产经纪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


建房规〔2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

房地产经纪对促进房屋交易、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加重交易当事人负担、侵害其合法权益。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从业主体管理。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加强经纪从业人员管理。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经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等,公示从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明确经纪服务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经纪服务由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组成。基本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屋交易提供的一揽子必要服务,包括提供房源客源信息、带客户看房、签订房屋交易合同、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延伸服务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交易当事人委托提供的代办贷款等额外服务,每项服务可以单独提供。

三、合理确定经纪服务收费。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四、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门店、网站、客户端等场所或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分别明确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五、严禁操纵经纪服务收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六、规范签订交易合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交易,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办理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七、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收集、使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泄露或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八、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交易房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通过平台进行核验。鼓励通过房屋交易管理服务平台向交易当事人提供房源核验、房源发布、合同网签备案等便民服务。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九、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纳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对收费明显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约谈等综合措施进行重点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操纵经纪服务收费等违反价格和反垄断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健全行规行约,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和执业规则,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合规经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收费不规范、侵犯客户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情形的,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依据行规行约给予自律处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