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 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文件文号] 晋文物发〔2022〕8号
  • [成文日期] 2022-05-26
  • [发布日期] 2022-05-26
  • [状态] 有效

晋文物发[2022]8号


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

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文物局、发展改革委、人社局、商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国家文物局等6部门《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 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意见》,为加强我省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厚植高质量发展根基,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鉴定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印发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规范文物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流程。探索建立国有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等文博单位常态化公益性咨询服务机制。

二、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支持社会力量成为文物保管、保护、修复等经营领域市场主体。鼓励有条件的文博单位为文物经营活动提供智力支持,推广文物保护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并对民间收藏文物的保管、养护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服务,提高民间收藏文物保护水平。

三、拓展文物利用方式。支持民间文物收藏者创设非国有博物馆,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创设、运维、文创等扶持政策落地见效。实施类博物馆培育计划,对尚未达到非国有博物馆备案条件的民间文物收藏机构进行专业指导。鼓励国有公共文化机构为民间收藏文物提供保管、修复、展览等服务。深化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吸纳更多社会群体代表进入博物馆理事会,落实捐赠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

四、引导合法收藏文物。推动文物流通流域登记交易制度改革,在太原等地进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适时予以推广。探索建立文物流通领域信息发布平台,做好禁止交易文物认定指导性标准、文物流通入市条件等政策的宣传,发布文物流通领域“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发挥民间收藏组织功能,培育健康、理性的收藏群体,营造理性收藏氛围,引导民间收藏步入规范化、合法化。结合流失海外文物追索返还工作,完善我省被盗(丢失)文物数据库。

五、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坚持文物商店主渠道方针,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电子商务经营机构纳入文物商店管理。简化书画、古籍、碑帖、家具、民族民俗文物等以传世品为主体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进一步落实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对线上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六、创新流通经营业态。培育我省文物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创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物经营企业。培育文博领域“链主”企业,发挥龙头作用,促进文物流通与文化旅游、会展服务、专业培训等产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向上下游延伸,发展壮大产业集群,助力文博领域高质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文博单位通过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开展文博单位文化资产评估,充分利用市场规律和各项政策,与市场领域新业态进行深度融合。

七、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持续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推动《山西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认养政策》《山西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政策》《山西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政策》等政策的落地见效,落实文物经营主体享受支持现代服务业、中小企业、文化企业等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推动我省文物鉴定等相关行业标准的编制。

八、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国家有关要求,鼓励我省更多文物主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定。支持文物经营单位、文物相关行业组织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机构合作建立文物鉴定人才培养基地,开展文物鉴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和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培训。

九、拓宽资金支持渠道。鼓励文博领域相关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加强与银行、投融资机构的合作力度,探索通过股权置换等方式,争取政府投资资金和社会投融资机构资金支持。

十、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推动建立文物与文旅、市场监管、商务等跨部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依托“信用山西”平台,探索建立文物经营单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类监管,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5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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