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文物局等8部门 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
  • [文件文号] 晋文物发〔2021〕16号
  • [成文日期] 2021-11-12
  • [发布日期] 2021-11-12
  • [状态] 有效

晋文物发〔2021〕16号

山西省文物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

《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文物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文物局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原海关

2021年11月12日


涉案文物管理移交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涉案文物的管理和移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文物局《扫黑除恶涉案罚没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依规依纪依法查处、侦办、审理各类违法案件时涉案财物中涉及文物的。

(二)海关、市场监管、文化综合执法等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涉及文物的。

以上所列各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办案机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文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案中涉及的文物。

涉案物品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涉案物品中具有艺术收藏价值的现代美术工艺品、现当代名人书画的处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之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涉案文物中除依规依纪依法应返还涉案当事人的之外,均属国有资产,各级办案机关应于结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全部无偿移交给省文物局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省文物局指定暂存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暂存单位。

省文物局指定接收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接收单位。

省文物局指定收藏涉案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本办法中统称为入藏单位。

第四条 办案期间,办案机关在扣押涉案物品时,如有需要,应当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协调安排文博专业人员参与鉴别。

办案机关如果在结案前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量,或者自没收、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涉案文物及时移送省文物局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暂存,并设置涉案文物存放区,对涉案文物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条 暂存单位应对涉案文物逐一登记,参照国家文物局《馆藏文物出入库规范》(WWT 0018—2008)等规范制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并对办案机关取证、调阅资料等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暂存过程中,办案机关应拍摄、制作足以反映文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并由办案机关工作人员和暂存单位工作人员对相关照片、录像、复制品签字确认。

暂存期间,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需提取涉案文物的,应向暂存单位提供单位介绍信、文物清单等必要资料,按暂存涉案文物的出入库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 涉案文物需鉴定评估的,办案机关应按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进行鉴定评估。

第七条 各办案机关在案件程序流转过程中,应将涉案文物随案移送。对于无法移送的,应当将文物信息在扣押清单中列明,并附原物照片和相关存放手续,注明存放地点、相关鉴定意见等,并将扣押清单等相关材料随案移送。

第八条 办案机关应于结案或法院判决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通报涉案文物情况及拟移交文物清单,并向省文物局提请移交,省文物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文物保护、研究和利用的需要,指定接收单位并组织移交。

第九条 接收单位与办案机关沟通协商,制定涉案文物移交方案,报省文物局批准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如移交文物数量较多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按实际工作进度实施。

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与涉案文物有关的资料信息,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复印件一并移交接收单位。

第十条 涉案文物移交应严格按照移交方案进行文物点交,并由交接双方履行签字等手续,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保密工作。

接收单位的文物主管部门应派人全程监督。移交文物数量较大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省文物局同时派人监督指导。

涉案文物指定入藏前,办案机关应与接收单位办结相关移交手续。

移交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接收单位将移交情况报告省文物局。

第十一条 省文物局按照文物接收情况,与办案机关协商后,在全省范围内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入藏。入藏单位应做好与接收单位的交接工作,完善手续,妥善保管,并及时、准确的将所接收文物信息登记录入文物藏品账和资产财务账,如移交文物数量较大或珍贵文物数量较多的,按实际工作进度实施。

第十二条 入藏单位在做好涉案文物的收藏保护工作基础上,应利用藏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教育、陈列展览、文创产品开发等活动,挖掘藏品内涵,服务社会公众。

第十三条 涉案文物移交后产生的运输、保管、保护等相关经费由暂存、接收、入藏文物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承担,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

第十四条  省文物局应与办案机关、办案机关所在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信息,研究解决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五条 对于在涉案文物管理和移交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及个人,省文物局会同办案机关提请省人民政府、国家文物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办案机关、文物收藏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涉案文物管理移交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