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审管发〔2023〕3号
- [成文日期] 2023-04-11
- [发布日期] 2023-04-11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网上中介超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上中介超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健全网上中介超市监管机制,根据《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网上中介超市的建设、运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超市,是指依托我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由省级统筹建设的中介服务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系统。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通过网上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网上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指全省统一编制并发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是指全省统一编制并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第三条 对纳入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需购买中介服务的,鼓励在网上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第四条 网上中介超市由省级统筹部署建设,全省统一使用;各市已有中介超市服务系统整合并入网上中介超市,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是网上中介超市的建设运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建设网上中介超市系统架构,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网上中介超市发展规划,协调处理网上中介超市有关监管事项等。
第六条 省级政务服务机构是网上中介超市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网上中介超市日常运行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建设和维护网上中介超市有关数据库,组织实施网上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向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转送有关投诉,并及时收集、反馈投诉处理意见。
第七条 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对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及其服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网上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网上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九条 中介机构入驻网上中介超市实行“零门槛”“承诺制”。 中介机构应当线上提交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注册登记证书以及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文件,并承诺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入驻资料及承诺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系统进行认证。认证信息一致的,应当通知中介机构入驻成功,将入驻的中介机构信息同步推送至有关行业监管部门;认证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中介机构入驻未成功的原因。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完成所承接项目后,可以自行通过系统退出网上中介超市。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将其清退:
(一)提交虚假信息或承诺入驻网上中介超市的;
(二)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第四章 选取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网上中介超市可以自由选取中介机构,也可以自行发起比选程序。最终选定结果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选取过程系统自动留痕,各行业监管部门可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选定结果产生后,由网上中介超市系统自动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机构发出电子中选通知书。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机构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后,中选中介机构可以将此项目作为服务业绩,将相关信息上传网上中介服务超市。
第五章 服务评价
第十六条 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完善、管用有效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评价体系。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评价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可以在接受中介机构服务后,在网上中介超市对其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计入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机构可以对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评价体系中排名靠前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予以鼓励。
第十九条 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机构可以对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评价体系中排名靠后的中介机构采取约谈、书面反馈提醒等方式,督促其提升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