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近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监管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在今年7月底前出台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其中明确提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得明显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教育行业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通知》指出,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课后服务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学费、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制定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收费。

  《通知》要求各市要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公益属性,按照非营利性原则,以教育培养成本为基础,扣除政府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其他财政补助,统筹考虑办学质量、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课后服务收费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通知》还要求各市要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调控,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防止过高收费。严格开展成本调查监审,加强收费行为监管,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对乱收费行为依法予以查处。(马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