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保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3〕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现将我省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阶段性优化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继续延续“乙类甲管”医疗保障政策,新冠患者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对主要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ICD10代码U07.100x00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ICD10代码U07.100x002)、“病毒性肺炎”(ICD10代码J12.900)合并次要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ICD10代码U07.100x002)的住院病例,实行按项目付费,可暂不按DRG/DIP模式付费。

  二、实施门急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

  参保人员因新冠病毒感染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发生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支付限额,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70%,不计入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

  三、扩大用药范围

  将国家和我省近期确定的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中未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56种药品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并根据新冠病毒感染防治方案调整情况适时增加。同时,开通药械采购平台绿色挂网通道,对列入国家及我省新冠病毒感染防治及诊疗方案中的药品,应挂尽挂;同步允许省平台备选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及医保药品,按同厂家药品挂网价差比规则,纳入直接挂网采购,进一步扩大医疗机构挂网药品采购范围。

  四、扩大定点机构范围

  对收治新冠病毒感染的医疗机构,非医保定点的,通过签订临时协议的方式全部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暂时未能联通信息系统的,可采用手工报销模式。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规定,持续优化互联网新冠线上首诊医保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及相关服务,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购药。

  五、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医保基金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数据上传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