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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办发〔2022〕15号
  • [成文日期] 2022-08-19
  • [发布日期] 2023-02-07
  • [状态]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

实施意见

晋办发〔2022〕1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切实推进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健全体制,统筹推进;分级落实,上下联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战略,不断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西。

到2025年,初步形成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机制,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推进太行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本底调查与评估,初步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和较为稳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1%,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6%,湿地保护率达到55%,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3.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0%,85%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

到2035年,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可持续利用机制全面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和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有序扩大。森林、草原、荒漠、河湖、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森林覆盖率达到30%,湿地保护率提高到60%左右,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74.5%,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占全省陆域国土面积的13%以上,典型生态系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得到全面保护。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体系

1.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制定修订野生动植物保护、渔业、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森林、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地方性法规政策,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监管制度,制定完善农业、森林、草原、湿地、主要入境口岸等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太原海关;各项任务均需各市贯彻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有关领域中长期规划。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事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长期规划,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

3.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领域管理办法,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立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和工作机制。健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制度。规范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繁育、利用的审批与监管制度。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实施草地休牧轮牧制度和耕地休耕轮作制度。推进有关从事种源进口等的个人或企业财税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太原海关)

(二)优化稳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网络

4.健全就地保护体系。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整合自然保护地,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太行山(中条山)国家公园前期准备,启动草原自然公园创建工作。加强对太行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监管。重点加强对华北豹、原麝、褐马鸡、黑鹳等旗舰物种、珍稀濒危动植物和指示物种及其栖息生境的保护管理。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保护国家重要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

5.完善迁地保护体系。优化建设动植物园,完善生物资源迁地保存繁育体系,填补重要区域和重要物种保护空缺。建立濒危动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中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和保育救助站、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珍稀濒危植物种子基因库、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等,完善各级各类迁地保护设施。开展珍稀濒危植物生境保护及南方红豆杉、连香树、丽豆、丁香叶忍冬等扩繁和迁地保护。建设专门保护场所,重点保护重要珍稀濒危物种、极小种群和遗传资源破碎分布点。开展迁地保护种群的监测,建立档案管理。推进特殊物种人工繁育和野化放归工作。(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6.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修复治理,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全力构建“三屏四群五区”林草生态建设格局,保护自然生态系统质量。以黄河流域为重点,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增加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修复能力。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保湿地总量稳定。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管控,强化重要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极小种群保护,有效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复原力。(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三)推进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

7.构建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依托现有各级各类监测站点和监测样地(线),加快建立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定位观测站和观测样区,构建定位观测网络,开展长期观测。开展对典型生态系统、重点物种、指示物种和重要生物遗传资源的周期性调查和长期监测。持续推进农作物和畜禽、水产、林草植物、药用植物、菌种等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在主要省际道路及入境口岸、粮食主产区及进境粮食定点加工厂周围等重点区域,以农作物重大病虫、林草外来有害生物为重点,组织开展常态化监测。推进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早预警、早控制、早阻断。(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太原海关)

8.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信息云平台。推进生态系统和重点生物类群监测设备研制和设施建设,利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空遥感技术,推动建设我省生物多样性空间数据及属性数据等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有效衔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应用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生物遗传资源信息,统一集成数据资源和监管成果,建立和完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共享。建立监测预警技术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长期动态监控。(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9.完善生物多样性评估体系。摸清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分析评价林草生态系统、湿地、荒漠持水力状况、功能效益以及演替阶段和发展趋势,掌握年度消长变化情况。分析农药肥料等投入品对林草系统生态环境的影响。完善评价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成效、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物种资源经济价值等评估标准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研究提出应对策略。全面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黄河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系统、重点生物物种及重要生物遗传资源调查。每5年发布一次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10.健全生物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法,完善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大重大、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力度。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构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编制风险防控计划,建立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完善跟踪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强化过程管理,保障生物安全。(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太原海关)

11.健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监管制度。开展生物遗传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工作,建立全省动植物资源数据库及种质资源信息处理与管理平台。实现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开发利用、进出境、知识产权保护、惠益分享等监管信息跨部门共享共通。建立完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进出境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对外提供和合作研究利用生物遗传资源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卫健委、太原海关)

12.持续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能力。完善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重大问题。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加强农田、森林、草原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重点做好草地贪夜蛾、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刺萼龙葵、黄顶菊、印加孔雀草、刺果瓜等阻截防控和综合治理。制定完善外来物种和致灾物种的入侵防控应急预案,加强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早期预警狙击、及时防控阻断。(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太原海关、省公安厅)

(五)强化生物多样性重点区域监管

13.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基础保障能力建设,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能力。建立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的生态保护红线台账库,实施分层级监管。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和人类活动本底调查。探索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成效评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14.深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开展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的基础上,逐步扩大监督检查范围。制定出台自然保护区强化监督问题整改销号有关规定,以遥感监测发现的问题线索为主线,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监督台账,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督促重点问题依法查处整改。(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厅)

(六)推动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

15.加强生物资源研究利用。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研究创新生物技术,促进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强对生物资源的开发、整理、检测、筛选和性状评价,筛选优良生物种质基因,推进相关生物技术在农业、林业、生物医药和环保等领域应用。调查研究新作物、新品种、新品系、新遗传材料和作物病虫害发展动态,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科技厅)

16.引导生物多样性友好型经营活动。发展野生生物资源人工繁育培育利用、中草药种植、生物质转化利用、农作物和森林草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绿色产业,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相结合。在政策允许前提下,鼓励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在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和康养等友好型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乡村振兴局)

(七)强化生物多样性监督执法

17.加大执法力度。通过遥感监测、无人机巡查、现场核查等监管措施,强化自然保护地执法监督。依法依规开展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重点查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重要生态空间内违法违规开矿、采砂等行为,严肃查处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严重破坏重要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等行为。组织开展河湖禁渔期、破坏森林资源、侵占破坏草原以及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地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食用、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18.强化综合执法。推进生态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强化生态保护综合执法与自然资源、林草等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联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行刑衔接、执法监督、公益诉讼等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移交和办理生态破坏问题线索,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检察院)

19.严格奖优罚劣。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将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加强对市县政府生态保护修复履职情况的监督,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监委机关、省审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省农业农村厅)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协同推进,全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职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加强上下联动,密切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二)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强市县财政资源统筹,落实经费渠道保障,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资金支持力度。完善规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补偿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物多样性技术研究,引导市场化投入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建设,构建多元化投入体系。

(三)强化科技与人才支撑。加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技术标准研究,支持生态监测预警、生态系统质量与稳定性评估等技术研发,推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积极引进高分遥感、无人机、移动终端等技术手段,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重点实验室及科研人才团队,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技术水平。

(四)强化宣传教育。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滥捕滥伐、非法交易、污染环境等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典型案例、重大项目成果等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信息、科技交流和成果共享。发挥好社会组织、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激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良好氛围。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pdf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