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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环规〔2023〕2号
  • [成文日期] 2023-09-28
  • [发布日期] 2023-11-01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晋环规〔2023〕2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


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规范我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和生态恢复取得实效,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绿盾”自然保护区强化监督工作中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销号,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包括违法违规的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开发、核心区缓冲区旅游开发和小水电设施等四类。

二、销号基本条件

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应达到违法违规活动停止、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基本条件。

(一)违法违规活动停止。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活动应立即停止,相关设施设备应限期关闭拆除,并切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源头,完成场地清理消除污染。对于部分合法合规、部分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况,根据实际问题加以区分,依法保留其合法合规部分。

(二)处罚赔偿执行到位。对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司法文书,处罚决定执行到位。其中,对需要采取关闭、取缔等措施的问题应有政府或相关部门下达的关停、取缔或淘汰的文件并执行到位。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赔偿到位。

(三)整治恢复取得实效。整改后消除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隐患,持续达到相关要求。其中,有相关验收监测标准等具体指标要求的,应当按要求进行监测并出具报告;其他情况复杂又没有法定标准可依的,由相关专业技术单位出具技术报告并经行业专家评审论证等以作参考。

三、分类销号条件

(一)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二)工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未批先建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项目:

(1)经科学评估认定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限期整治后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3.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建不符(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规划、用地、环评、使用林地、进入保护区行政许可等,下同)的项目:

(1)经科学评估认定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三)小水电设施

小水电设施的整改销号参照《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以及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黄河流域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水农水〔2022〕48号)等小水电清理整改相关政策意见处理。

整改销号条件中,退出是指相关开发项目和设施实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后,视情况通过依法限期拆除构筑物、转换用途等方式退出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应按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37067)、《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TD/T1070)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开展,确保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

四、涉及其他问题销号条件的说明

(一)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问题的销号

涉及到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的生态环境问题,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整改销号任务。经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验收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督导验收组认可销号的问题,在提供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可直接予以销号。

(二)涉及占用耕地违规违建问题的销号

本实施细则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内占用耕地违规违建问题的处置,涉及到此类问题的,按照耕地保护有关规定实施整改。

(三)涉及自然保护区调整问题的销号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涉及需要整改的问题时,不得“以调代处”“以调代罚”。

1.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不具备相应功能分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对相关区域进行功能分区调整,并符合相应功能分区管理要求的,可予以销号。

2.自然保护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相关项目拆除后会造成二次生态破坏、无法有效生态修复或者生态修复成本巨大,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到位、生态赔偿到位后,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

五、整改销号流程

(一)核实整改

各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省生态环境厅推送的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核实,梳理形成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台帐,报告市级人民政府成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小组,对重点问题逐项分解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验收单位。各市验收单位组织相关整改责任单位开展科学评估,并按照“一案一策”的原则,对每个重点问题明确整改任务、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形成整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整改。

(二)验收申请

对认为已落实整改措施并达到整改目标的,由整改责任单位填写《XX市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1),并准备相关支撑证明材料,向市级验收单位提出验收销号申请,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核查验收

各市验收单位接到验收销号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核查验收,通过材料复核、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实拟销号整改任务措施落实、目标完成情况。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或补充完善;对认为符合销号条件的问题,在附件1中签署验收意见。

(四)公示反馈

对通过市级验收的问题,由各验收单位在其官方网站公示7日,说明拟销号问题的整改任务、目标、措施、效果等,接受社会监督,涉密信息不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群众举报投诉或提出异议的,验收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将相关情况反馈给整改责任单位,并视情采取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五)销号备案

在整改到位、通过市级验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级验收单位在附件1中加盖公章或全体人员签字后确认销号,并汇总整理相关销号材料,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销号资料详见附件2。

(六)抽查检查

销号完成后,由各市生态环境局将验收销号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将组织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各市验收销号情况开展抽查检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成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工作小组,加强本行政区域整改销号工作的组织落实,压实地方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主体责任、相关行业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做好科学评估,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

各市要对自然保护区内重点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台账管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强化跟踪督促指导。要加强科学规范整改,遵循自然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扎实推进生态修复,杜绝形式主义。要督促相关部门强化对已销号问题的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自然保护区内新建项目。

(三)联动督导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各市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现场核实处理结果进行技术审核,并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市整改销号工作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整改迟滞、“一刀切”、虚假整改、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视情况通报市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

(四)按时报送总结

各市要分阶段汇总填报《XX市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情况汇总表》(附件3),同时形成阶段性和全年工作总结,总结报告应说明整改销号总体情况、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并于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附件3和总结报告书面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按照《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各类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有关规定。本实施细则出台之前已经销号的重点生态环境问题,由各市组织复核,符合细则销号条件的,原则上予以认可;不符合细则销号条件的,应予以纠正。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将根据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整改销号指导意见的制定修改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XX市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

2.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资料清单

3.XX市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汇总表



附件:

晋环规[2023]2号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