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环规〔2023〕4号
  • [成文日期] 2023-10-23
  • [发布日期] 2023-10-23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晋环规〔2023〕4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我们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案质量,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和《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及调查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环规〔2022〕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申请入库或者已经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并遵循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法律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专业领域方面的专业人士中选取。

专家库专家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推荐两种方式产生。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政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及以上;

(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违纪等不良信用记录,无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六)热心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且自愿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七条 专家个人提出入库申请的,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资料,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同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可以推荐入库专家。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承诺书和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及学术、专业成就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入选条件和实际工作需求,组织对申请入库人员进行遴选和资格审查,审查后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对入选的专家无异议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正式录入专家库的专家名单。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咨询论证、培训检查等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作用。

鼓励专家库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案例分析、宣传培训等,为高质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可以对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出具专家意见。以委托专家评估方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评估意见的,应根据生态环境损害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和专家人数等因素在入库专家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按程序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出库:

(一)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工作两次以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相关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参与鉴定评估工作的;

(五)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的;

(六)因违法犯罪、违纪受处理的;

(七)因超龄、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不再符合入库专家基本条件的;

(八)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有关要求的。

第十三条 按照“谁委托、谁监督”的原则,委托部门应加强对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专家的监督,发现专家库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在调整专家库专家时予以调整出库。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个人身份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在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活动中可以获取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纪律,勤勉敬业、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提出专业性意见建议,并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秘密、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披露与参与业务有关的信息;

(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关鉴定人员回避的规定主动自行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开展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专家库管理规定,建立本地专家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