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的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环规〔2023〕5号
- [成文日期] 2023-11-30
- [发布日期] 2023-11-30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的
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晋环规〔2023〕5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优质高效的环评审批服务为重大项目建设蓄力赋能,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的十五条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的
十五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打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堵点、痛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优质的环评审批服务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就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
(一)豁免部分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项目一律无需办理环评手续。在落实《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正面审批清单》确定的一批豁免名单基础上,将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防洪除涝工程、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共12大类17小类项目实行环评豁免管理。(具体清单见附件一)。
(二)扩大环评文件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落实《关于深化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前期确定的一批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行业,继续扩大范围,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的煤炭洗选、配煤、煤炭储存集运、太阳能发电(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等共13大类30小类纳入试点。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环评报告及承诺书等要件,经法定的时间公示后,可不经评估,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具体清单见附件二)。
(三)推动“一本式”环评文件编制改革落地见效。在去年出台10大行业“一本式”环评文件编制规范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再出台25个行业33个类别环评报告编制技术指南,覆盖全省85%以上的环评项目,规范约束项目选址、主体工程、环保措施等方面编制内容,推动形成环评报告标准化编制、标准化评估、标准化审批格局,缩短环评文件编制周期、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时间,提升环评审批效能。
(四)优化部分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将除煤炭洗选行业以外的所有报告表类项目,无机盐制造(2613)、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9)、涂料制造(2641)、专项化学用品制造(2662)、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7)等项目环评委托至设区市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和省级开发区进行审批。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跨设区市新增规模较环评批复能力小于90万吨/年的煤矿项目、年产5亿立方米以下的天然气开发项目、风力发电等项目环评手续,由主要涉及市(根据主要工业场地位置、井场数量、机组数量进行判定)环评审批部门负责牵头办理。
(五)实施部分项目打捆审批。推行晋中、大同、晋城等市经验,鼓励各市对位于产业园区、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范围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玻璃器皿、陶瓷、家具、耐火、法兰等具有专业镇特色的制造业项目,试点开展打捆环评审批。办理不同项目环评手续和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相同项目环评手续时,可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减轻企业负担。
二、优化环评审批要素服务保障
(六)优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优先保障省级重点工程和全局性、战略性、牵引性的重大项目、民生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特钢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风电装备、氢能、现代医药、第三代半导体、合成生物等重点产业链项目,将现行总量指标在环评审批前取得调整为建设单位承诺投产前取得,并优先享用重污染企业通过提升改造污染治理措施腾出的排污权。
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列入国家保供名单的煤炭增产保供、产能新增项目,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
按照生态环境部和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区域削减有关要求,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低于相关限值时,可免于开展相应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置换和区域削减。湿熄焦改干熄焦等环境治理工程不需进行污染物区域削减。
(七)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依法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被采纳落实的园区,其规划包含的项目,在规划期可简化政策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等,评价内容和基础设施依托保证性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相关结论。国家级和省级园区内非“两高”建设项目,可结合区域特点,探索推进入园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改革试点工作,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低为报告表。
(八)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将用地、取水许可、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手续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涉及法定保护区域的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九)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环境基础资料共享,在规划和项目环评所需的环境质量监测、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相关数据、区域生态环境考核目标指标等方面,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并协调建立共享机制,帮助企业尽快取得相关资料,避免“原地打转”的现象反复出现。
三、高效服务重大项目建设
(十)加强区域环境准入引导。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根据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区域环境容量要求,对新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在项目谋划和环评文件编制初期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解决项目准入、选址选线、环境容量及敏感目标避让等关键问题,避免出现重大投资方向性错误。
(十一)全链条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对省级重点工程和重大民生项目,实行“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专人专班、提前介入,实现“全过程、全链条”管理。积极对接省发改、工信、能源、自然资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环评文件编制、报审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批工作。
(十二)改进环评文件技术评估方式。各技术评估机构应在评估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修改等工作全程跟踪指导,改变“大而全”的评估方式,重点从环评技术角度把好项目准入关。对选址选线敏感、区域环境压力大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重大项目,坚持关口前移,推行一线工作法,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开展技术评估,提高技术评估的实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提升评估效能。
(十三)发挥专家优势解决技术难题。各级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应组建专家咨询团队,采取“线上+线下”等帮扶方式,开展重大规划和项目环评审查预研,对项目生产工艺、区域削减、污染防治措施等环评关键问题提出合理化解决方案,避免环评报告在审批各环节中反复修改的“中梗阻”现象,让企业多走捷径、少走弯路。
四、切实守好生态环境保护底线
(十四)严守环境准入底线。结合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要求,坚守底线,严格汾河谷地、黄河临岸项目准入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从项目选址、排放限值等方面从严规范,倒逼产业布局优化,推动项目高水平、高标准建设。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底线,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区域环境质量未达标,且削减方案不落实的地区和项目实行限批、缓批。
(十五)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后监管。各级环评审批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开展“两高”等重点项目“回头看”,重点关注当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在环评审批时作出的搬迁安置、区域削减方案、技术改造、园区配套设施建设等承诺事项,全方位跟踪问效,督促落实。对未按期落实且认识不到位、后续整改缓慢的,省生态环境厅将采取区域限批或企业限批措施。对列入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的项目,加大环评文件复核抽取比例和抽取频次,如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环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各级环评审批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工作自觉,依法做好重大项目环评保障,解决环评审批改革落地“最后一公里”,全力推进项目实施见效。要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持续改进,为重大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全过程服务。各市要及时报送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省生态环境厅将予以宣传推广。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豁免清单
2.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清单
晋环规5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服务的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