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环规〔2024〕1号
  • [成文日期] 2024-01-16
  • [发布日期] 2024-01-16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环规〔2024〕1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能源局:

为落实《推进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组织制定了《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能源局

2024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办法(试行)


为落实《推进煤电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综合运用年度环保绩效排序结果,激发煤电企业污染深度治理的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电力市场建设管理范围内所有煤电机组(除以工业供汽、供热为主的自备机组外)的环保绩效排序工作。

第二条 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以“A类指标”即上一年度各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年均折算浓度、污染物排放强度为基础,结合“B类指标”即煤电企业其他环保治理水平(主要包括无组织治理、清洁运输方式、固废综合利用、水资源利用、环境管理水平、环境守法情况等)评分确定。

第三条 “A类指标”计算和评分方法如下。

A类指标中燃煤机组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强度权重分别为0.2、0.5、0.2、0.1。计算公式为:

A=0.2×FSO2/AVESO2+0.5×FNOx/AVENOx+0.2×FPM/AVEPM+0.1×Q/AVEQ

式中:A为某煤电机组A类指标评分,无量纲;

FSO2、FNOx、FPM分别为某煤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小时数据按照算术平均法计算得到的年均折算浓度值,mg/m3

AVESO2、AVENOx、AVEPM分别为全省所有煤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年均折算浓度的算术平均值,mg/m3

Q为某煤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强度值,其计算公式为:

Q=(MSO2/0.95+MNOx/0.95+MPM/2.18)/(N+D)

式中:MSO2、MNOx、MPM分别为某煤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年排放量(依据《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实测法核算,包括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排放量之和),kg;

N为某煤电机组年上网电量数据,千瓦时;

若存在热电联产情况,则要根据供热量折算成等效上网电量,计算公式为:D=H×0.278×0.3

式中:D为某煤电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上网电量,千瓦时;

H为某煤电机组的年供热量,兆焦;

AVEQ为全省所有煤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强度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四条 “B类指标”计算和评分方法如下。

对照《环保绩效排序B类指标评分表》(见附件),对煤电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逐项评分,相关分数合计值即为该煤电机组B类指标评分,评分结果采用百分制。

第五条 各煤电机组综合评分和排序分级方法如下。

各煤电机组最终综合评分由该机组“A类指标”评分与“B类指标”评分加权得到,计算公式为:

S=A×1.3-(A×0.6×B/100)

式中:S为某煤电机组最终综合评分,无量纲;

A为某煤电机组A类指标评分,无量纲;

B为某煤电机组B类指标评分,无量纲。

各机组最终综合评分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评分越小的环保绩效排序越高,评分越大的环保绩效排序越低。根据最终综合评分排序情况,将环保绩效排序分为A~D四级:

A级:最终综合评分排序前25%(含)的机组;

B级:最终综合评分排序25%~50%(含)的机组;

C级:最终综合评分排序50%~75%(含)的机组;

D级:最终综合评分排序75%以后的机组。

第六条 环保绩效排序结果的审核与发布遵照以下程序。

1.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提供各煤电机组上一年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在线监测年均折算浓度数据和年排放量数据,于当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2.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的基础上,提供辖区内各煤电机组上一年度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治理设施改造情况以及各煤电企业“B类指标”评分结果,并确保相关评分工作及印证资料公平、真实、有效。若涉及热电联产情况的机组还需提供年度供热数据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不限于售热量结算单、工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等,上述资料于当年3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省生态环境厅。

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统筹指导全省煤电机组排序工作。会同山西省能源局确定在役煤电机组名单以及各煤电机组上年度上网电量数据。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核算汇总综合评分结果,适时开展抽查复核,形成《年度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报告》,于当年6月底前将排序结果在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布。煤电企业对环保绩效排序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修改意见。经核实后,再次公布排序结果,并反馈相关煤电企业,最终排序结果函告山西省能源局。

第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和山西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及生态环境政策及时进行修订。


附件:环保绩效排序B类指标评分表



附件:

晋环规〔2024〕1号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煤电机组环保绩效排序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附件:环保绩效排序B类指标评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