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文件名称]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财建二〔2015〕201号
  • [成文日期] 2015-11-12
  • [发布日期] 2015-11-12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关于印发《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二〔2015〕201号


各市财政局、商务局:

  为规范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35号),我们制定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全省各经济技术开发区。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商务厅

                              2015年11月12日


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35号)、《山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职责规定的通知》(晋财办〔201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政府资金带动社会资本投入,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审核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省商务厅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并拨付资金;对支持项目实施绩效再评价。

  (二)省商务厅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需要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组织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和评审,编制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提出资金分配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根据《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设区的市商务部门对开发区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情况、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绩效目标的考评等工作。各市财政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并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

  (二)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科技孵化基金等给予补助;

  (三)对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给予奖励;

  (四)对开发区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中排名全省开发区前五名的,给予适当奖励。每年对全省开发区奖励金额控制在1500万元之内。奖励资金用于开发区引进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等。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商务厅制定。

  (五)省政府确定的用于开发区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开发区内道路、桥涵、隧道等项目;开发区内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开发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区内为集约利用土地,节约资源,统一修建的标准厂房项目;开发区内为节约能源,集中实施的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工程、绿色照明工程等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开发区内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项目。

  开发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包括:公共信息平台、公共展示平台、公共技术支撑平台、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设计研发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平台、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平台、市场营销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平台、培训平台、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政银企”融资服务平台等的建设及相关的设备技术购置、系统和技术开发、资料购置、场地租用等费用。

  开发区设立的各类基金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等相关基金运作规范性文件要求,确保所报基金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开发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等相关(PPP)项目规范性文件要求,确保所报(PPP)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第九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贷款是指使用的各类金融机构提供的项目贷款以及中长期债券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和社会投资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部分。

第三章  资金分配政策

  第十条  开发区管辖区域范围内已落实贷款并已按期支付利息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在建项目,均可按规定申报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

  鼓励国家级开发区积极申报中央财政贴息(每年2月份前),对已申报财政部贴息部分当年不列入省财政贴息范围,对当年享受到中央财政贴息小于省财政贴息的差额部分可申请转入下一年度省财政贴息范围。

  第十一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在建项目贷款贴息周期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资金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和当年贴息资金申报情况等因素确定贴息率,但最高不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省商务厅根据贴息率,对各申请贴息的开发区进行平均贴息,不组织项目评审。项目建设期少于5年(含5年)的,按项目建设期进行贴息;项目建设期大于5年的,按不超过5年进行贴息。项目属于购置的,按2年进行贴息。

  第十二条  开发区委托基金公司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或科技孵化基金等,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用于注入和扩大基金规模。

  第十三条  开发区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进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根据当年专项资金结余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充此项目的政府投资和新的PPP项目。本办法实施前省级以上已经对同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过资助的,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贴息;对本办法第七条专项资金其他支持方向,根据当年项目情况和预算资金规模,由省商务厅确定当年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提出具体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五条  开发区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一周后完成审核。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开发区须于每年2月底前自行登录‘山西省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资料信息,并向所在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市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须在‘山西省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点击通过,并在开发区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上加注审核同意意见或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开发区须将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纸质申请材料于3月第一个星期内报送省商务厅。逾期未登录或报送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或无申请项目,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开发区申请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提供材料:

  1、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附表1);

  2、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附表2);

  3、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

  4、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贷款合同或相关材料(复印件);

  5、开发区委托区内企业承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应出具有关委托合同;

  6、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7、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

  8、相关工程进度报告等。

  上述材料经贷款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或出具证明后,列明目录,统一按A4纸张大小规格装订成《XX开发区XX年度XXXX项目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册。

  第十七条  开发区申请设立基金的补助应提供的材料:

  1、基金组建方案;

  2、基金发起人协议及章程;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目前(近一年)使用投资情况和项目储备情况;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基金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本年内新设基金无需提供)

  上述材料列明目录,统一按A4纸张大小规格装订成《XX开发区XX年度XX基金补助申请材料》册。

  第十八条  对开发区申请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引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奖励提供材料:

  1、提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目前情况和实施方案;

  2、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相关协议及合同文本;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4、开发区财政部门对本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5、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的有关材料;

  6、社会资本到位的有关证明材料;

  7、审核部门需要的项目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材料列明目录,统一按A4纸张大小规格装订成《XX开发区XX年度XXPPP项目补助申请材料》册。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在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不低于全年计划的60%;6月30日前,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应全部报送。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省商务厅报送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复核无误后,及时下拨专项资金并抄送省商务厅备案。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每年对开发区使用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凡绩效评价未达绩效目标的,由省商务厅提出意见,省财政收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开发区须于每季度末登录“山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所在地设区的市商务部门应做好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督查,对开发区在网上填报的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可以进行必要的核查,将核查结果填报到网上。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使用效益较差的情况,应组织省财政厅驻省直及各设区的市财政监察处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同时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绩效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必须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罚。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上述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三年内取消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执行期限为5年。原《山西省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晋财建〔2006〕4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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