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财企〔2015〕148号
- [成文日期] 2015-12-25
- [发布日期] 2015-12-25
- [状态] 废止失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企〔2015〕148号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制定了《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核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市县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战略,引领和带动市县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短板和瓶颈,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股权投资、业务补助或奖励、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章 鼓励创建创业创新示范城市
第九条 鼓励设区的市积极申报国家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城市示范项目,并按照国家申报要求,大力开展示范城市的建设工作,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获得国家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示范城市的有关市,专项资金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门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县示范项目,鼓励和支持各县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工作。
第三章 提升研发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开展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方式,对企业建立的技术研发中心,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十三条 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加快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规模。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运用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资本投入、代偿补偿、创新奖励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一)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增量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资本投入:专项资金安排资金对政府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资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并委托相应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代偿补偿: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委托省级再担保机构实行专户管理。
当省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代偿额50%以上的比例(含)给予补偿时,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六)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本投入方式除外)。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市县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鼓励与银行合作,搭建“政银企”融资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通过政府注入风险补偿金的方式,撬动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对市县政府开展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银行承诺按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贷款、企业贷款门槛优于一般商业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30%以上的部分,专项资金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章 完善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 发挥财政资金在构建完善多元化、多层次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激励作用,加快改善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各类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科技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
(二)市场开拓服务。包括产品认证、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商标注册等服务,以及参加各类重点展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扩大信用销售、发展专业市场、推广现代流通方式等事项。
(三)综合性服务。包括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发布、风险预警、数据共享、产供销等信息服务,及管理咨询、产业集群、创业辅导、创业基地、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人才培训、财务会计、知识产权、工业设计、质量认证、仓储物流、法律咨询、投融资辅导、职业经理人建设等服务。
(四)其他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采取后补助的形式,按照不超过其项目投资总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支持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微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专门安排用于中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
(一)每年选拔不低于100名中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到国内外高等学院进行系统进修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万元。
(二)每年对不低于1000名有潜力中小微企业投资者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800元。
(三)每年对不低于10000名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能力培训,每人每年培训经费不超过1200元。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专门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特别是小企业基地建设。
(一)改善创业环境。重点支持创业基地新建和改扩建生产厂房和服务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新建或改扩建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提升创业服务能力。重点支持创业基地对入驻企业的房租减免优惠、创业辅导等公共服务活动和运营管理。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微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基地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制造业和物流业为主的创业基地厂房、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6000平米以上;服务业创业基地场所建筑面积至少在2000平米以上。
(四)专项资金支持的创业基地其入驻企业必须达到一定户数。制造业为主的创业基地入驻中小微企业达10户以上;服务业为主的物流型和城市楼宇型创业基地入驻中小微企业达25户以上(包括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三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加速壮大。对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中小微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金额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品牌宣传,对于在省级以上媒体为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和特色度而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一)品牌奖励。对国家工商局依法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省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新认定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予以奖励。
1、每年对首次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每年对首次认定的山西省著名商标的中小微企业一次奖励5万元。
(二)品牌培育。支持通过举办品牌知识讲座、品牌论坛、品牌培训等形式,增强企业品牌意识,鼓励中小微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三)品牌宣传。对于中小微企业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为提高企业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而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第二十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县级政府在本区域内培育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公用基础设施完备、上下游产业布局合理的中小微企业产业集群。对产业集群效果明显的县级政府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设立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用于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等(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重点投资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可运用阶段参股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本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且单一项目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以参股形式支持各市县按规定设立中小微企业引导基金,与市县政府出资同股同酬,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各市县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益上缴国库,纳入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工作组织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各类支持方向的年度预算规模。
第三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每年根据省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战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建立项目库,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对于项目采取“下评一年”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项目储备、申报、跟踪管理系统,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一)建立健全专家库,确保入库专家与评审专家在数量上保持合理比例,加强对入库专家能力、职业道德等素质的前置审核工作,建立比例淘汰机制。
(二)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建立专家交叉评审、集中评审等相互监督机制,研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评审专家的责任约束。
第三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局及时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程序和支持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支持计划,适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日。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省中小企业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三十五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省中小企业局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立项项目,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30天内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省中小企业局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九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对省中小企业局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直接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条 省中小企业局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 省级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省财政驻各市财政监察处开展专项检查,并按省财政要求,对部分专项资金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完成省财政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对拨付本地区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应及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25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按照专项资金设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2〕114号)、《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1〕127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47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140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加速壮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139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监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3〕3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