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财企〔2014〕118号
- [成文日期] 2014-11-17
- [发布日期] 2014-11-17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财企〔2014〕118号
各市财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满足我省移民工作实际需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2014年11月17日
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山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批复》(财综〔2008〕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315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后扶项目资金)是指由中央、省级安排的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项目,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支出,解决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等资金。
后扶项目资金来源:中央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及政府部门安排的其他移民后扶项目资金。
后扶项目资金按项目建设使用管理性质划分为:一般后扶项目补助资金,重点项目补助资金,培训补助资金,实施后期扶持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资金,应急处置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后扶项目资金使用基本原则:规划先行、计划指导;政府补助、移民自愿;统筹安排、定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注重民生、加强监督。
各地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要按固定资产投资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条 后扶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配合移民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审核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的后扶项目资金分配预案,按规定程序报批下达预算,并对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后扶项目规划和实施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供后扶项目资金分配备选项目和基础数据,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分配预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后扶项目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补助支出。具体包括: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库区防护工程建设;
5、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教育;
6、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
7、其他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支出。
(二)支持具有影响和带动效应的移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
(三)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项目补助支出。
(四)水库移民避险解困项目补助支出。
(五)实施后扶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六)经省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移民工作的其他项目补助。
第六条 后扶项目资金扶持方式采取项目建设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特定后扶事项费用补助等方式,与其他渠道资金统筹安排,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
(一)项目建设投资补助,主要用于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补助。
(二)项目建设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生产开发性项目取得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单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特定后扶事项费用补助,主要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项、移民避险解困项目、突出问题、遗留问题等补助支出。
第七条 后扶项目资金的分配方法采取按因素分配和项目直接补助两种方法。
(一)因素分配法。
对纳入规划中的一般性项目(包括:需要资金量较小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劳动力技能培训、职业教育等)所需补助资金,按中央和我省核定的移民人口等因素将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分配至各市,由各市统筹安排。
(二)项目直接补助分配法。
对于重点项目、跨县项目、培训及监督检查等全省统筹安排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审,按相关因素进行分配资金,给予项目直接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采用因素分配法的一般项目,由省移民办依照已批复的移民后扶规划和每年可分配资金总量,提出分配建议,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后,逐级拨付至各县。
第九条 采用直接补助分配法的项目,由省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移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指南要求进行联合逐级申报。
第十条 申请后扶项目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后扶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包括库区或移民安置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的原因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时间、项目建成后的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可研报告;
(四)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按后扶项目资金审批权限,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对上报的后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预案,批复项目实施方案,财政部门下达后扶项目资金。
(一)一般项目。
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各县根据市级下达的省级切块资金,在规划范围内,研究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计划,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备案后下达。
50至100万元的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后扶项目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
(二)重点项目。由项目所在县移民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推荐申报,省移民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的实施根据省移民管理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培训补助资金。省、市、县组织的移民技能掊训及职业教育,由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方案,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培训补助资金预案,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四)实施后扶政策专项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下达资金额度,结合省移民管理机构报送的后扶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建设等年度工作经费预算草案,审核并按程序下达拨付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
(五)应急处置补助资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由各市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和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财政部门根据资金预算规模,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并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补助。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采用因素分配法的资金分配到各市后,相关市移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拟定的项目计划、方案等报省移民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实行同级报账制管理。
各级管理的项目按照工程进度报账拨付资金,报账办法(报账程序、支付额度等)由各级自行制定。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移民管理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严防暗箱操作。完善和规范工作机制,减少后扶项目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保证后扶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后扶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移民管理部门要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规范资金管理使用程序,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后扶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 各市移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作总结上报省财政和移民管理部门,内容包括: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绩效、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十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实施管理单位要积极接受和配合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移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管理中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后扶项目资金管理要求,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和省移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山西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晋财企[2009]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