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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名称]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件文号] 晋农规发〔2022〕1号
  • [成文日期] 2022-11-23
  • [发布日期] 2022-11-23
  • [状态] 有效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农规发〔2022〕1号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保障全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高抗灾减灾能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和《山西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提高抗灾减灾能力,加强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是指为应对农业生产遭遇特、重大自然灾害及市场供应出现短缺等特殊情况而进行的种子储备,主要用于农业灾后生产自救和备荒。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制定、任务下达、经费拨付、组织调拨和监督指导,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种子储备任务落实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列入省农业农村厅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五条 储备种类。省级救灾备荒种子重点储备生育期短、适宜灾后改种补种和适应性广的玉米、大豆、杂粮、小麦等农作物品种。储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通过国家审定或山西省审定,列入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登记,适于山西省种植。

第六条 储备规模。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全省主要种植作物生产布局、用种需求、农业自然灾害、市场波动等情况确定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规模,其中粮食作物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量每年按照不低于播种面积1%的比例测算。根据救灾备荒情况需要,可适当调整。

第七条 年度储备计划与任务落实。

(一)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受灾补种需求、市场供种风险等综合情况,结合年度储备资金规模,确定年度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计划,包括储备作物种类、数量、补助标准和承储条件等。

(二)省农业农村厅向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由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承储条件的种业企业申报。

(三)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救灾备荒承储单位进行评审,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单位、储备品种和数量。

(四)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承储单位签订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合同,合同中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章  储备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作物相应的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

(三)在本省境内具有储备种子的仓储能力与条件;

(四)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或其他失信记录。

在同等条件下,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及上一年度实际承储且完成任务较好的企业优先安排承储。

第九条 承储单位按照储备合同,做好种子生产、收购、加工、储存、检验及入库等工作,并建立档案。承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和数量,因不可抗力确需调整的,必须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第十条 储备种子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承储单位应当定期检验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储备期内种子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当在储备库外明显悬挂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库标牌,标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储备期、负责人等。种子垛上应当明显悬挂垛牌,标明本垛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规格、检验日期、纯度、水分、芽率、净度等。

第十二条 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期一般为1年,从当年种子收获后1个月开始计算。储备期满后,储备种子由承储单位自行处理。

第四章  种子调拨和使用

第十三条 储备期间,省级救灾备荒储备种子调拨权归省农业农村厅。未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调剂市场供需矛盾等原因,需调拨省级救灾备荒种子的,由需要调用储备种子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申请。调用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自然灾害或市场异常等情况的时间、地点、类型、程度,需调用种子种类、数量等。

第十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申请和储备种子实际情况确定调拨方案,并向承储单位所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发储备种子调拨通知。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所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调拨通知要求,指导并监督承储单位按照调拨种子的种类、品种、数量、调运地点等及时完成调运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照调拨要求及时安排调运,并出具种子质量检验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延缓或拒绝储备种子的调用。

承储单位对承储种子质量负责,如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由承储单位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救灾备荒种子使用按照保本原则,不得加价销售,具体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协商,调运费用由调入方承担。

第十九条 调拨结束后,调出地和调入地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将储备种子调出和使用情况报告省农业农村厅。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补助标准。结合山西实际,参考农业农村部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标准综合确定。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实行包干使用,用于承储单位在储备救灾备荒种子过程中发生的贮藏保管、种子检验、自然损耗、转商亏损或贷款贴息等费用。所需收购种子资金由承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作他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安排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不定期对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和考核。省种业中心负责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技术指导、质量抽检等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储备要求定期对承储单位及储备种子进行检查,对补助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储备任务按要求完成,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于承储期满后15日内将本年度任务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全部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其三年承储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承储资格。

(一)未按储备合同要求入库储备种子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储备作物种类、品种、数量或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

(三)未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和贮藏要求储备种子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2-1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wps

2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pdf